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管理也与以前有很大的差异,高新技术企业如何来进行认定,如何进行后续管理,随着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的出台,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技术问题已开始陆续浮出水面,本文试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两个文件对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认定与管理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企业有所帮助。

  一、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程序:

  (一)自我评价

  高新技术企业需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以下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二)网上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需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三)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价,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符合条件的企业期向认定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四)审查认定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

  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重点是: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情况以及主要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重点领域》等,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按要求上传给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上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认定机构应及时处理有关举报,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对无异议的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审批和管理

  合规性审查认定机构将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再由认定、公示与备案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四、减免税的申请

  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后续管理

  (一)已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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