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网络红包等礼品扣缴个人所得税宜采取特殊申报方式

来源:税海涛声 作者:段文涛 人气: 时间:2019-12-23
摘要: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礼品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但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但是,上述礼品不包括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74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接受礼品的个人为“偶然所得”的纳税人,应按取得的礼品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发放单位为法定的扣缴义务人。

  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支付偶然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即,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实务中,单位在上述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尤其是现在,网络红包作为礼品的一种形式,企业自行或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发送“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发放礼品的单位(扣缴义务人)基本无法知晓取得礼品的个人纳税人的有关信息。且,在很多促销业务中,单个“网络红包”金额小,但发送的“网络红包”数量多甚至是巨多,几乎已无可能像正常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那样报送接受礼品个人的相关资料。

  据此,笔者以为,在现在的情况下,参照“扣缴个人所得税稽查补录功能”,对于发放礼品的单位代扣的“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允许扣缴义务人采取特殊申报方式,将每次(每期)扣缴的税款汇总后进行申报解缴,既能减轻扣缴义务人办税负担、又可减少征收机关征税成本,应为征缴双方双赢的可行方式。建议尽快予以明确,使之与现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相关涉税信息资料报送规定相协调。

  附:金三个税系统“扣缴个人所得税稽查补录”功能

  稽查局对企业进行稽查,发现少缴或漏缴个人所得税,开具“拟查补、退税款汇总表(二)”和“处理决定书”,企业根据稽查结果进行补缴税款。由于该表没有明细到自然人,企业在补缴税款后,自然人需要开具完税证明时,无法开具怎么办?

  答:针对该种业务场景,金三个税系统增加了“扣缴个人所得税稽查补录”功能,菜单路径为“个人税收管理-申报-稽查补录”。主要应用场景为:在稽查后,企业根据稽查结果进行补缴税款并入库后,当自然人需要开具完税证明时,进行补录明细数据。

  主要补录规则如下:

  1.补录的税款所属期需在稽查的所属期间范围内;

  2.补录的所得项目需在稽查的征收品目范围内;

  3.补录的应补退税额合计值不能大于稽查的税额。

  该说明由金三系统核心服务方于2017年9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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