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税总规范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02
摘要:外汇局税总规范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   为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等项下国家税收征管和外汇支出真实性审核管理,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汇局税总规范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


  为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等项下国家税收征管和外汇支出真实性审核管理,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的要求。

  1999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实行联合监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时应提交相关税务凭证。这不仅提高了对交易真实性的审核效力,而且极大促进了国家涉外税收征管工作,几年来由此增加的税收收入达数百亿元人民币。

  近年来由于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迅速,其外汇支出规模逐年扩大,服务贸易等交易的类别不断增加,税收征管的复杂性不断提高,给银行审核带来一定困难,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企业的对外支付。为方便银行进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收支审核,为企业对外支付提供更多便利,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税务凭证格式,将原有的多种税务凭证统一为《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二是进一步明确对外支付无需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境内机构或个人支付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办公经费以及个人留学、旅游等支出时,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三是统一对外支付免于提交《税务证明》的金额标准,对于指定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交易,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不超过等值3万美元,无需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