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销售发票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冼 人气: 时间:2017-10-08
摘要:编者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重大利好消息:纳税人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自2017年7月1日起可以抵扣了。现将老文修订重发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

      编者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重大利好消息:纳税人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自2017年7月1日起可以抵扣了。现将老文修订重发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南方吉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5月从上海如意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按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应抵扣进项税税额148万元。问该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二、实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八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以上规定不难看出: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同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从享受免税政策的批发、零售纳税人取得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三、案例解析

 

      本案上海如意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只能给吉祥公司开具普通发票,根据(财税[2012]75号)规定,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因此,吉祥公司收到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不能抵扣。

 

      可是,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第四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因此,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非零售、批发环节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小结:农产品销售发票政策的变化。

 

     老政策:2017年7月1日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税法依据:财税[2012]75号

 

      新政策:2017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税法依据:财税〔2017〕37号

 

     温馨提示:关于农产品销售发票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此处仅指增值税普通发票,下同)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但自2017年7月1日起可以作为按11%的扣除率抵扣销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用于抵扣增值税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只能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

 

      3.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等另有规定外,农产品的界定范围必须符合《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和等有关文件的具体规定。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思考: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农产品销售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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