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7-05
摘要: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怀化市国家税务局、湖南省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怀化市国家税务局、湖南省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7-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总体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成立。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7月5日起以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名义开展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怀化市国家税务局、湖南省怀化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停止使用的行政、业务印章名称见附件)。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7月5日起,原怀化市国家税务局、湖南省怀化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怀化市国家税务局、湖南省怀化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按规定原怀化市国家税务局、湖南省怀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机构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稽查机构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按规定应当由原怀化市国家税务局、湖南省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分别进行行政处罚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怀化市国家税务局、湖南省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怀化市国家税务局、湖南省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五、7月5日起,办公地址调整为:

  1.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南路110号,邮编:418000,联系电话:0745-2369951。

  2.原湖南省怀化市地方税务局作为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正清路办公区,地址为怀化市鹤城区正清路57号。

  3.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为怀化市鹤城区正清路57号。

  4.原湖南省怀化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湖南省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目前原址办公,地址为怀化市鹤城区花溪路312号。

  5.原怀化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目前原址办公,地址为怀化市鹤城区锦园路102号,联系电话:0745-2350570。

  6.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办公地址为怀化市鹤城区正清路57号,邮编:418000,举报电话:0745-2368586,网络举报途径: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官网“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停止使用的行政、业务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