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发[2003]3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1-07
摘要:严格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央和地方省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无论规模大小,一律报国务院审批。中央直属机关的办公楼建设项目,经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

中办发[2003]3号          2003-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下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文件精神,有效地遏制了兴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的势头。但是,近几年由于机构调整变化等诸多因素,一些部门和地方又出现了竞相兴建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的现象。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再次强调,要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反对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等奢侈浪费现象,领导机关的工作条件只能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改善,要把有限的资金更多地用于改善人民生活方面,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和培训中心。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重申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央和地方省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无论规模大小,一律报国务院审批。中央直属机关的办公楼建设项目,经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各部门的办公楼建设项目,总投资在7000万元以下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征求国家计委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在70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地方省级党政机关的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级计划部门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加快开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的调整工作。有关部门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在审核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对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和加固改造的,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三、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培训中心项目建设。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培训中心项目。同时,各地区、各部门对现有党政机关培训中心的改扩建要严格控制,严禁进行高档装修,防止变相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四、积极推进党政机关培训中心管理社会化。为了改变目前党政机关培训中心总量严重过剩、现有培训设施利用率不高的状况,更好地做好干部培训工作,要积极推行培训中心管理社会化。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有关具体办法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五、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对有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党政机关,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人民团体适用本通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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