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函[2017]92号 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01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7-10
摘要:为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对分类、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012号建议的答复

财预函[2017]92号      2017-7-10

哈丽丹·阿不都卡德尔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给予资源型城市特殊财税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动中央驻市企业整体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问题

  为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对分类、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提出了明确要求。2016年,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6]295号),对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流程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改革方案的审批权限和有关工作要求。驻克拉玛依市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可按照统一规定,由企业结合实际,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二、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后新增附税全额留归地方问题

  您提出的按照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将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后新增的附加税费留归地方的建议,对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带来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归属问题,中央财政在2009年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时进行过认真研究,将其作为中央收入主要考虑:一是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收入是因改革新增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规定,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视作养路费等“六费”替代收入,按照“不挤不占”的原则,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外,其余全部用于对地方转移支付支出。二是成品油消费税在生产地征收,但由消费者承担,如果因改革增加的消费税带来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作为生产地收入,相当于将其他地区的原“六费”收入基数和转移支付的增量部分转移给了炼油企业所在地,既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公路等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

  对您反映的克拉玛依市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维稳、民生保障、环境改善以及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支出压力较大问题,中央财政将在保持现行财政体制规范统一的前提下,通过加大转移支付等方式予以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来是中央转移支付支持的重点地区,2016年中央对新疆的返还和转移支付为2551亿元,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达到61.6%。下一步,中央财政继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新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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