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增值税热点问题

来源:清茶税语 作者:杨泳 人气: 时间:2020-01-08
摘要:1.我们是热力产品经营公司,我们向电厂购买热力产品,电厂可以给我们开免税发票吗?那价格是不是就应该比非居民供暖价格便宜,应为原来的不含税价,在此之前我们取得的全为专票。 答:按照规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

  1.我们是热力产品经营公司,我们向电厂购买热力产品,电厂可以给我们开免税发票吗?那价格是不是就应该比非居民供暖价格便宜,应为原来的不含税价,在此之前我们取得的全为专票。

  答:按照规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因此,电厂应根据经营公司免税比例计算其免征的增值税,对免税部分对应的销售额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免税的居民供暖收入原则上应为相关部门规定的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收取的供暖收入。

  2.热力生产企业给热力经营企业同时开具免税发票和增值税专票,免税发票的金额是专票的价款部分。是否正确?

  答:应以政府规定的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和非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为主要依据。对居民供暖免征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对非居民供暖收入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供热公司购入的供热设备因为既用于居民供热又用于非居民供热,其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请问老师,后续发生的维护费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吗?

  答:按照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供热公司购入的供热设备因为既用于居民供热又用于非居民供热,其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但后续发生的维护费进项税额需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4.进项税转出比例,年底清算,是按全年开具的居民供暖发票占比来计算的么?

  答:对于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转出是按月进行的,但由于年度内取得进项税额的不均衡性,有可能会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产生差异,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纳税人进项转出计算公式进行清算,可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由于供热企业有季节性强的经营特点,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年底清算,是按销售额的占比计算。

  5.想咨询一下入网费收入是否计入当期全部销售额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答:入网费收入按建筑服务——安装服务征收增值税。

  入网费如果选择简易计税,则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于能够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直接按照归属进行区分;不能准确划分的,按上述公式计算划分。反之,一般计税的入网费收入,进项税额全部可抵,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收入是否计入全部销售额问题与第6题相同,详见第6题)

  6.居民供暖收入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时候,分子是居民供暖收入,分母是所有热费收入+入网费收入+施工费收入,这样对吗?

  答:进项税额不能准确划分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按照税务总局货劳司解读,进项税额不能准确划分的情形,比较典型的就是耗用的水和电力,但同时也有很多进项税额时可以划分清楚用途的,比如:纳税人购进的一些原材料,用途是确定的,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就可以准确划分。因此,本条的公式只是对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计算的方法,对于能够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直接按照归属进行区分。

  对分母“全部销售额“的理解,按如下把握为宜:“当期全部销售额“是指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有关联的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简易计税项目的收入,无关联的其他收入不应该计算在内。

  7.供热公司对提前缴纳取暖费的用户赠送礼品,且将礼品和取暖费开在一张发票上,居民免税,非居民缴税吗?如果非居民缴税,礼品是按13%缴纳增值税吗?

  答:“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供热公司对提前缴纳取暖费的用户赠送礼品,且将礼品和取暖费开在一张发票上,属于“买一赠一”行为,比如供暖费3000元,赠品200元,折扣-200元,则对居民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非居民供暖收入征收增值税,税率为9%。

  也可参考企业所得税规定,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则居民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赠品税率9%或13%,非居民供暖收入征收增值税,税率为9%,赠品税率9%或13%。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