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发[1994]22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9-21
摘要: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即自行组织进货(进料)、自行定价、自行销售、收入自行支配,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辽国税发[1994]22号        1994-09-21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即自行组织进货(进料)、自行定价、自行销售、收入自行支配,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条款废止]对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条款废止]糠麸、油渣(饼)、酒糟、糖渣以及豆粕按“饲料”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条款废止]根据财税[1994]4号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墙体材料,1994年5月1日以后无论掺兑比例大小,均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

  本通知除第二、四条以外,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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