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企业需关注滞留票涉税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何业菁 人气: 时间:2016-12-20
摘要:某餐饮公司2015年应税营业额800余万元,2016年5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前,很少有人索要发票,少记收入就能少缴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因多了一道进项税抵扣环节,少缴税没那么容易。但该公司进行筹划,同时少记销项和进项,10多份6万余元税
某餐饮公司2015年应税营业额800余万元,2016年5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前,很少有人索要发票,少记收入就能少缴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因多了一道进项税抵扣环节,少缴税没那么容易。但该公司进行“筹划”,同时少记销项和进项,10多份6万余元税额的进项发票未认证抵扣,成为滞留票,发票联也未作账务处理,少记销售收入。税务机关发现并检查后责成该公司补缴增值税7万余元,并处以罚款及相应的滞纳金。
 
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税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产生有以下情形:一是采取购进商品货物(或应税服务)和销售商品货物(或应税服务)不入账的手段偷逃税,取得的进项发票不认证抵扣,形成滞留票;二是取得进项专用发票不慎丢失,致使进项发票超期未认证,形成滞留票;三是由于专用发票开具错误,购货方退回发票,销货方先开具一张与原发票内容一致的红字专用发票冲销,然后再开具一张正确的专用发票给购货方,最初开具的错误发票虽然被红字发票冲销,然而这张专用发票超过时间不能认证,形成滞留票;四是销售方已开具专用发票但因合同纠纷不予交付,造成购货方超期未认证,形成滞留发票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除了特别规定之外,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为避免出现滞留票,纳税人应加强学习,增强法律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涉税风险。对不属于进项抵扣范围的,应根据情况换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先认证后转出;若遭遇不可抗力、经济纠纷等情况应及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避免涉税风险产生。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滞留票,应按规定和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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