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5-27
摘要: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我市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通告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车辆购置税纳税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注册登记业务便利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2019年18号),根据我市实际工作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我市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二、纳税人在2019年6月1日前,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业务后,应当及时取得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未取得者2019年6月1日后可以到税款所属地主管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窗口领取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并携纸质完税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

  三、自2019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7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车辆购置税纳税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注册登记业务便利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决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将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试点扩大到全国范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在2019年6月1日前办理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业务,但在2019年6月1日前未及时领取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2019年6月1日后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窗口领取纸质完税证明。

  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免税业务除外)的具体情形如下:纳税人到银行办理车辆购置税税款缴纳(转账或者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的,国库已传回《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联次;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电子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划缴已成功;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已收取税款。

  二、纳税人申请注册登记的车辆识别代号信息与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三、自2019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四、下列纳税业务,纳税人如果在试点实施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税务机关仍然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仍然可以凭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接收到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的,不再要求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一)纳税人2018年10月31日以前(含10月31日)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办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

  (二)纳税人2019年5月31日以前(含5月31日)在除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以外的地区办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

  (三)纳税人在2019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

  五、下列纳税业务,纳税人如果在2019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业务,不再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副本。

  (一)纳税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内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办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

  (二)纳税人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内在除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以外的地区办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

  六、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见附件),亦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七、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8年第4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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