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总则(上)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了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了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了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了修订。本书中“《税收征管法》”、“新《征管法》”均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征管法》;“旧《征管法》”指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后的《征管法》。

    第一章     总  则

       本章是《税收征管法》*的总括,提纲挈领地对立法依据、目的、宗旨予以明确,对法的适用范围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概念、基本活动进行明确和界定。确定了税收征收管理的立法权限,执法权限和各级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权利和职责,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和权利,明确了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对《税收征管法》立法目的与宗旨的完整概括。
    一、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税收征收管理,指国家征税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的标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组织入库的一种行政活动,是国家将税收政策贯彻实施到每个纳税人,有效地组织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任何税收制度都必须通过税收征收管理才能有效运行。没有良好和有效的征收管理,再好的税制也只能流于形式,因此,如何设计一套公平、高效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是每个社会都必须研究的,也是《税收征管法》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国务院领导提出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方针,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把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从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看,主要问题还是征管制度不够严密、规范、征管手段缺乏,税务机关难以有效行使征管职权,偷逃税行为依然存在。因此,《税收征管法》的首要任务就是加强税收征管。这一主要目的贯穿于全法,体现在既对各项具体的征管程序做了科学的、严密的规定,又赋予了税务机关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责任以及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工作规范,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对征纳双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制定了严格的处罚规定。这是国家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措施,也是强化税收工作的重要保障。
       二、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
       旧《征管法》诞生于经济转轨时期,适应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人们对经济运行的认识,其立法的宗旨和目的主要侧重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强化税收执法刚性,而对依法治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认识不足,特别是对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如何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如何定位尚没有充分认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依法治国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在党的十五大提出。税收作为政府重要的行政领域,如何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支持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成为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一个重要思想。
       税收的征收管理是征收和缴纳的有机结合,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双向互动的链条,它们统一于共同的规则——税收征管法。在这个规则面前双方是平等的,不能只强调一方权益而忽视或损害另一方的权益。旧《征管法》比较重视税务机关的执法保障,强调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而对规范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征收,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不突出。新《征管法》第1条明确“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既为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提供了规范标准——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依照该法的规定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其一切行为都要依法进行,违者要承担法律责任;也为纳税人缴纳税款提供了标准和规范——纳税人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缴纳税款,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的权益。这种对依法治国、依法治税思想的更深刻的理解和运用,也体现在了新《征管法》其他条款的修订中。这是一个重大突破。
      三、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目前在我国占全部财政收入的95%以上,组织税收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税收征管法》的根本目的是保证税收收入之完整和及时入库。税收制度确定后,税源都是潜在的,要把其变为现实的税收,纳入国库,就需要税收征收管理。而税收又是纳税人利益的损失,虽然从总体上讲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对具体的纳税人而言,税收是无偿的,纳税人必然希望少缴或不缴,这就需要税收征收管理,即通过税务登记管理,将税源纳入税务机关的监控之中;通过纳税申报管理,掌握纳税人涉税资金运动情况;通过税务检查,督促纳税人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通过为纳税人服务,培养其纳税意识,以形成全社会依法治税的环境。这一系列的管理,保证了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否则,不论税务管理多么科学、多么规范、多么超前,税收没收上来,税收立法也就失去作用。新《征管法》中许多条款都涉及到保证税收收入,特别是税收收入必须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其他机关查出的税收收入须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等都是这一宗旨的落实。
        自1993年以来,我国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1993年全国税收收入为4118亿元,到2001年,全国税收收入15172亿元,净增长10000多亿,增长近3倍,这其中有国家经济稳定增长带来的收入增长,同时《税收征管法》对税收收入增长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税收征管法》保证了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力,保证了税收征管秩序的规范,也为税收征管改革和税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是新《征管法》颁布以后,将更加有力地保障收收入的增加和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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