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有关规定需进一步明确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贵勇 人气: 时间:2020-01-08
摘要:在增值税管理中,存在部分政策执行落实难等问题,建议予以调整完善,以有利于税收征管、公平税收负担。 建筑业异地项目预缴管理需完善。按照营改增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异地建筑项目如果测算应纳税款小于异地预缴税款时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

  第四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三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学习心得:问题及建议】

  (1)现行的农机、农产品两个税目的税目解释是1994-1995年期间制定的,已经严重滞后于当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给税收征管带来许多问题,建议在立法时重新制定。

  (2)现行的服务业税目基本是在营业税服务业税目注释的基础上制定的,线条较粗,并且和国民经济行业体系不匹配,不利于纳税人遵从和税收征管数据的分析利用,建议在立法时重新制定。

  第十四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学习心得:亮点6】

  增值税只设3%一档征收率,对目前适用5%征收率的纳税人可以说是实质性利好。

  第五章 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国务院规定可以差额计算销售额的,从其规定。

  【学习心得】

  立法草案中的销售额定义没有延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传统提法,即“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其精神实质并没有改变,纳税人的销售额仍然是发生应税交易时取得的全部经济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债权以及股权,等等。

  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如果纳税人从交易对手处取得与交易无关的经济利益(如物流企业为销货方代收货款),从法理上说是不应作为销售额计税的,这一点也有待于立法者在增值法实施条例中作进一步确认。

  第十六条 视同发生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销售额。

  第十七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八条 纳税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核定其销售额。

  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学习心得】

  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相比,进项税额的概念有一定变化,增加了“相关性”的表述,但在本法第二十二条不得扣税项目中并没有与应税交易无关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定,不知道未来国务院、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会不会出台这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学习心得:亮点7】

  经过2018年以来的试点,借鉴国际经验,将留抵退税上升为法律,在立法草案中正式确立留抵退税制度,不仅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资金负担,也使得增值税制更加科学、完整。

  进项税额应当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

  【学习心得】

  立法草案的上述规定主要是在增值税法中确立凭票扣税制度,但对于哪些凭证属于增值税的合法抵扣凭证,立法草案没有像增值税暂行条例那样作出具体规定,我们估计会在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再予以明确。

  这里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农产品进项税抵扣问题从1994年新税制改革以来一直是增值税管理的痛点和难点。为解决农产品购销加工企业虚开虚抵增值税、农产品深加工环节增值税高征低扣等问题,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从2012年开始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实行核定扣税试点,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农产品进项税不再实行凭票扣税,而是通过以销定进的方法核定企业的进项税额。立法草案中对农产品进项税如何抵扣这一敏感问题未予明确,是沿用现在的进项税抵扣政策还是设计新的解决方案,可能要在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才能找到答案。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学习心得:亮点8】

  上述规定收窄了不得抵扣的范围。与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中的规定相比,纳税人购进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不再全都不能抵扣。如果这些服务是作为本单位的配套服务提供给客户的话,按本法第二十条确定的原则就可以抵扣的。这也充分体现了优化税制、消除重复征税的立法精神。

  【学习心得:问题及建议】

  上述规定从字面意思上仍不够严谨。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这些服务购进后肯定是用于消费的,但这个消费是用于本企业自己的消费,还是企业作为自己的配套服务提供给客户消费,是两件性质不同的事。为减少歧义,我们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购进且直接用于本企业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四)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二十三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当期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关税计税价格中不包括服务贸易相关的对价。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方法一经选择,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交易,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学习心得】

  上述规定主要是明确混合销售应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但是该规定存在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一是什么情况下适用从主原则,一项应税交易如果涉及两个以上税率,但这项应税交易中适用不同税率的交易子项是分别列示价格的(如某家电连锁企业销售空调,约定的空调价格是3000元/台,安装费是100元/台),那么这项应税交易到底是按混合销售的规定计税还是按兼营不同税率的规定计税;

  二是如何判定一项应税交易中涉及的两个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何为主,何为辅?是按成本构成比重还是应税交易的实质(例如施工企业施工建筑服务,如果工程工程总造价中包括建筑材料且其金额占比超过50%,但我们不能以建筑材料金额占比超过50%就判定企业以建筑材料的适用税率作为该项应税交易的适用税率。)?

  第二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第七条规定扣缴税款的,应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计算公式:

  应扣缴税额=销售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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