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8]106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07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税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8]106号        2008-10-07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政府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税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照本办法规定享有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及下属的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是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开本单位所掌握的政府信息,提供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公开义务人掌握的、与公开权利人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应以主动公开方式或者依申请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特殊事项外,一律予以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完整统一、及时准确、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利于监督的原则。纳税人申请获得政府信息时,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要充分利用各级政府信息网站、新闻媒体,同时利用好系统内已有的门户网、内部网、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信息平台。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照第七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社会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公开义务人的行政职能、职责范围、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三)办税流程、征管规定、涉税申请文书及表格等;

  (四)稽查工作流程等稽查信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五)定期定额征收户税收核定、个体工商户核定依据和程序,并逐步公开核定结果;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

  (八)法律救济渠道及文明服务承诺;

  (九)企业欠税信息情况;

  (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或公开义务人认为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公开权利人可通过申请方式获取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承担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的义务。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一般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信息将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信息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与税务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以上信息,如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以向特定对象公开,或第(二)、(三)、(四)项所列信息的权利人、相关当事人书面同意公开的,公开义务人仍应向公开权利人公开。

  第十一条 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一节 单位、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研究、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成立本级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税务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省局办公室是全省地税系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办法在全省地税系统和省局机关的实施。省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设在省局办公室,设兼职工作人员,在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局内各部门设立政府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的办理并向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信息传递工作。省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以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负责具体承办省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对上级机关下发的以及本机关产生的政府信息进行主动公开;

  (三)受理和处理公开权利人通过文书申请形式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批转相关部门提供依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的内容;

  (四)编制及维护、更新省局机关在省政府信息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对本机关有关部门保管、维护、更新政府信息的工作进行指导;

  (六)对下级公开义务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节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管理

  第十五条 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税务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税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 公开义务人要按照高度集中、突出重点、信息共享的原则,实现所有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网上公开及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第十七条 公开义务人要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上公开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事项如发生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在网站上公告并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文件执行或制作部门应将本单位制发或转发的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文件,自印发或转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主动传送给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公开。制发及转发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文件,如因特殊情况,暂时不宜公开或者需延期公开的,由经办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接到文件制作部门传来的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由办公室负责在政府网站、税收服务处负责在地税门户网站发布。情况特殊的,经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期公开,但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要按业务主管范围以及政府信息分工,积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并在进行公文执行、办理审批的同时须提出公开与否的意见,报主管局长进行保密审查,签批后主动、及时送交信息公开机构(办公室、税收服务部门)进行公开;对政府信息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已变更的内容,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和税收服务处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新。对未提出公开意见和未经保密审批的,公开机构不得公开。如果公开造成后果的由文件呈办、制作部门、公开办公室按分工承担法律及相关责任。各相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与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办公室、税收服务部门)的联系。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参照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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