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变化评析与完善建议

来源:财税星空 作者:赵国庆 人气: 时间:2019-12-03
摘要:中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终于迎来的立法征求意见稿,从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来看,整体主要是在依法治税的大原则下,进一步巩固目前营改增的改革成果,平稳过渡。我们认为,增值税作为国际上被广泛采用的税种,目前OECD和欧盟都有很丰富的研究成果,同时增值税

  第五章 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国务院规定可以差额计算销售额的,从其规定。

  变化点

  1、销售额规定更加科学,同时,差额纳税的计税方法属于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方法,正式写入法中,且规定差额纳税的制定权限属于国务院。

  2、销售额确定中,“向对方”三个字2017年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就删了,这次立法增加了一个“取得与之相关”更加科学。

  建议

  无。

  第十六条 视同发生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销售额。

  变化点

  明确了视同发生应税交易和非货币形式的销售额确定方法。对于非货币形式,按公允价格没有问题。但是,视同发生应税交易,原先价格确定方法是:(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建议

  对于视同发生应税交易和应税交易中对价为非货币形式的交易额确定方法分开为好;

  第十六条: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销售额。

  视同发生应税交易,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七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变化点

  无。

  建议

  无。

  第十八条 纳税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核定其销售额。

  变化点

  将36号文的规定纳入,明显偏低或偏高,无合理商业目的都可以调整。

  建议

  该条实际是在增值税立法中引入增值税反避税条款,建议此次立法再进一步参考一下,是否还需要引入其他增值税的反避税机制。

  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变化点

  当然鉴于法中第四条明确了增值税价外税属性,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这里的销售额也自然是不含税金额。

  建议

  对比第二十一条,建议十九条增加一款:

  按国务院规定可以差额计算销售额的,应当凭合法有效凭证差额扣除。

  第二十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变化点

  多了一个“与应税交易相关”。

  建议

  1、建议保留原先“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的表述。如果你在进项税额表述中强调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购进才属于进项税,则第二十二条用于免税、简易的进项要转出就属于多此一举的规定

  2、强烈建议别折腾,金融商品交易是用差额纳税机制,不是用销项税-进项税机制,不能把这个金融商品写入进项税抵扣这一条,否则后期一堆麻烦问题,金融商品交易增值税的基本规则还是要想清楚。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进项税额应当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

  变化点

  1、对了一个进项留抵可以退还,为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留了一个口子。

  2、增加了进项税额应当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的规定。

  建议

  无。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变化点

  1、增加了“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要转,解决了劳务转售中的增值税正常抵扣争议。

  2、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对应二字涵盖利息和服务。当然这个对应是否只强调支付给贷款人,还是不限定于贷款人,这个有待实施条例明确。3、整体表述更加精炼,非正常损失转出只笼统地说了对应的进项税。

  建议

  1、遗漏了一点,鉴于不动产和固定资产的租赁属于服务,财税[2017]90号文明确了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因此,建议修改为: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及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动产租赁服务的,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及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动产租赁服务。

  2、一定要注意,金融商品转让即使要征收增值税也只能用差额方法,不能用销项税-进项税。所以,这一条,金融商品不能搞出进项税转出的规定,强烈建议删除。否则实践中会出大乱子。比如A金融机构卖债券给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卖债券给B金融机构,证券投资基金免税,你搞个进项税转出,整个交易后期增值税怎么算。在比如,股票交易中,交易主体涉及公司、个人、资管计划,如果你要按销项税-进项税,后面有的是免税的,有的是3%的,如何分离出进项税来,完全不现实,这会导致真个金融市场交易机制的混乱,千万不能这么瞎折腾。

  第二十三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当期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变化点

  鉴于增值税价外税规定,这个简易计税中的当期销售额也是不含税金额。

  建议

  无。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关税计税价格中不包括服务贸易相关的对价。

  变化点

  增加了关税计税价格中不包括服务贸易相关的对价。

  建议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方法一经选择,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交易,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变化点

  本条属于兼营规定。

  建议

  无。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变化点

  本条实质属于混合销售规定,立法定个大原则,如何界定是一项交易还是两项交易涉及多个税率和征收率,有待后期实施条例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解释了。

  建议

  无。

  第二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第七条规定扣缴税款的,应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计算公式:

  应扣缴税额=销售额×税率。

  变化点

  扣缴义务主要在跨境劳务中,鉴于跨境劳务没有简易征收,因此一律用税率。当然,这里销售额也应该是不含税金额。

  建议

  无。

  第六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九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八)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九)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

  (十)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十一)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十三)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四)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变化点

  税收优惠规则平移,如果是有一点变化应该是整合,就是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免税。为什么这一条会导致新东方、学而思这么激动呢,难道培训机构要免增值税。我估计可能是一厢情愿的解读吧。对照36号文,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服务并到了(八),但36号文还有就是涉及托儿所、幼儿园的教育服务(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所以这一条应该是整合到(十一)吧。我估计国家不会大面积给需要规范的这类培训机构免增值税吧。

  建议

  无。

  第三十条 除本法规定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变化点

  规定国务院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制定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要注意,增值税免税不见得是税收优惠。

  建议

  对于增值税中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实质性的优惠制度,建议在立法中也应该有所表述,否则后期这些政策出台没有上位法支持。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减税、免税。

  变化点

  无。

  建议

  无。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减税、免税规定的,可以选择放弃减税、免税,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减税、免税项目的,可以分不同减税、免税项目选择放弃。

  放弃的减税、免税项目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减税、免税。

  变化点

  规定了纳税人可以放弃减免税权利,且放弃的减税、免税项目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减税、免税。

  建议

  无。

  第七章 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三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视同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视同发生应税交易完成的当天。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变化点

  基本平移。

  建议

  无。

  第三十四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当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变化点

  基本平移。

  建议

  无。

  第三十五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半年为计税期间的规定不适用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自然人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变化点

  1、将“纳税期限”改为“计税期间”,毫无疑问表述更加科学;

  2、取消了“1日、3日和5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

  建议

  无。

  第八章 征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增值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变化点

  法中增加了海关需要就代征增值税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信息与税务局共享的规定。现实中已经开始做了。

  建议

  无。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相关纳税资料。

  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变化点

  无。

  建议

  无。

  第三十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作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变化点

  无。

  建议

  无。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如实开具发票。

  变化点

  新增。

  建议

  建议删除,这个属于应有之意,且应该属于《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范畴,没必要单独写这一条在增值税法中。

  第四十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发票。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变化点

  新增。这一条值得细细琢磨。现在法院在涉及虚开案件的判决中,如果属于有货虚开,或变名虚开,有些不按虚开定,而是按未按规定使用发票定,是否增值税法立法中这一条和最新司法实践要结合,正好增值税立法时把这个问题梳理一下。

  建议

  建议对何为未按规定使用发票,这个和虚开如何区分,建议要进一步厘清。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增值税发票。 

  变化点

  新增。

  建议

  难道不准备搞区块链啦?现在中央不是大力推崇区块链技术运用吗。目前区块链电子发票不需要税控设备,你这么一写不等于区块链电子发票以后都没法搞吗?。

  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税收减免等进行税务检查。

  变化点

  新增。

  建议

  其实删除也可以,这些《征管法》都有,且增值税法写了也没有更多信息。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存增值税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变化点

  新增增值税缴存制度,后期可能用在特定交易征管中,防范逃税偷逃税。

  建议

  无。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配合税务机关的增值税管理活动。税务机关和银行、海关、外汇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增值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

  变化点

  新增,强调增值税管理中的部门信息共享。

  建议

  既然海关在这一条中,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个人认为可以删除。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

  变化点

  新增,给予立法出台的税收政策最多5年过渡期。本身增值税第一大税种,很多政策规定繁杂,所以5年过渡期内逐步梳理完善是合理的。

  建议

  无。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依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变化点

  无。

  建议

  无。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同时废止。

  变化点

  无。

  建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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