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出资权利如何纳税?

来源:正坤财税 作者:三尺冰 人气: 时间:2018-06-27
摘要:政策 背景 1、2006年版《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政策背景

  1、2006年版《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2、2013年版《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意:认缴制下,股东仍需依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

  辨析: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投资成本

  1、注册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法

  2、实收资本: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财务会计

  3、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实际成本,包括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以及对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者的补偿。

案例分析

  情况一 2017年1月份,甲投资成立了ABC公司,认缴1000万元,占100%的股份。2017年7月甲将ABC公司80%股权转让给乙。转让时甲未出资,因此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转让价款为0元,出资义务转移给乙。

  1.甲和乙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2.甲转让ABC公司80%股权后,是否仍承担出资义务?

  3.甲转让ABC公司80%股权,转让价款为0元有无税务风险,股权投资成本为多少?

  (一)《公司法》及法释[2014]2号明确:

  1、股东资格的取得与股东足额出资之间是可以分离的,股东资格并不因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而丧失股东身份;

  2、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权转让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让人未足额缴纳出资而受让的,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二)出资权利的投资成本

  1、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2、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

  情况二 2017年6月,ABC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所有者权益100万元(实收资本为0元,未分配利润为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80%-0元=80万元;

  “收益随着权益走”——转让出资未到位的出资权利,包含按比例享有的留存收益,应当依法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股东出资未到位,被投资企业利息费用风险大

  1.向银行借款的利息可能不能扣除

  《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总计15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无内容

  2017年7月-10月不得扣除的利息金额=500×8%÷12×3=10(万元)

  2017年11月-2018年5月起不得扣除的利息金额=

  (600×8%+400×10%)×500÷(600+400)÷12×6=22(万元)

  2.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可能不能扣除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 5:1

  (二)其他企业,为 2:1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1)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取大数

  (2)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金额,取大数

  印花税

  (1)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

  (2)股权转让协议如是各方在股权转让前签订的非合同性质协议,则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如是合同性质协议,按“产权转移”税目万分之五贴花。

  不按持股比例分红的税务分析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1、尊重《公司法》规定和股东约定;

  2、对于超过股权比例分得的股息部分,不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所得;

  3、实际分得部分和按比例分得部分的差额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减少股东的投资成本。

  2018年公告第23号规定,公司章程中应该明确约定不按持股比例分红的条款,并留存备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