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报备、留存备查的发展趋势及风险分析

来源:财税蜂语 作者:马蜂老五 人气: 时间:2018-04-20
摘要:一、取消税务报备是大趋势 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既是简政放权的改革内容,也是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的重要内涵。 最早,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提出: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备案,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取消税务报备是大趋势

  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既是简政放权的改革内容,也是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的重要内涵。

  最早,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提出: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备案,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提出: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纳税人,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附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即视为履行备案程序。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今后的趋势是取消全部备案,改为资料留存备查,减少上门办税事项。

  早在2017年,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文件,提出了一揽子计划,共30项“放管服”措施。其中包括改进纳税人优惠备案和合同备案的措施。改进各税种优惠备案方式,基本实现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减轻纳税人备案负担。简化建筑业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备案事项。取消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合同备案环节,优化对外支付备案程序。

  二、留存备查不仅仅是好消息,还需防控风险

  取消税务报备,并不是无事可做。自行留存备查,并不是自己做主。

  报批、备案的时代,税务还会把关审核,帮助企业完善资料,确保符合文件要求。现在是留存备查的时代,如果经办人员对留存备查不熟悉、不尽心,资料缺失的风险会越来越高。如果企业不主动邀请税务服务,税务机关难得下户审核。

  针对,本次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的改革,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评估执法时,如发现留存备查资料缺失,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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