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其他所得”代扣风险莫忽视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东方税语 人气: 时间:2018-03-25
摘要:根据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公司)公告内容,我们发现很多企业普遍存在 个人所得税中的 其他所得 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及被处罚等 问题, 其他所得 经常被企业忽视,为防范涉税风险,提醒广大纳税人重点关注。 一、实务案例 【实例 1】信达地产(600657.SH)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公司)公告内容,我们发现很多企业普遍存在个人所得税中的“其他所得”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及被处罚等问题,“其他所得”经常被企业忽视,为防范涉税风险,提醒广大纳税人重点关注。

  一、实务案例

  【实例1】信达地产(600657.SH)公告:

  (1)2016年12月5日,市地税局稽查局向浙江东方蓝海出具了编号为“嘉地税稽处[2016]60028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就其未按规定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25077.20元及少缴房产税77009.52元的违法事实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补(扣)税102086.72元、加收滞纳金15575.18元,合计117661.90元。

  (2)2016年3月9日,市税务稽查局淮矿合肥出具了编号为“合地税稽处[2016]3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如下:补缴2012年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746.21元、“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125994.44元;2013年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876.57元、“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21648元。

  【实例2】佳合科技公告:

  佳合科技(S09021.OC)2015年12月14日,苏州市昆山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2013年和2014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认定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155.15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32334.00元、未按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并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地税稽罚[2015]37号),对公司处以罚款55727.33元。

  【实例3】江苏信托披露:

  2016年3月1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苏地税稽罚[2016]19号),江苏信托因2013年度、2014年度少扣缴“其他所得”税目个人所得税90266.20元、6533.00元,并于2016年1月5日通过查中申报足额补缴。对江苏信托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8399.60元。

  二、政策法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法规明确规定10个项目:

  1、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

  2、香港实业家蔡冠深先生捐资500万元人民币建立“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并用基金的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80岁至89岁的院士每人每年6000元,90岁以上的院士每人每年12000元)。这对发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贤的优良传统,促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有积极作用。但由于这种奖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定免税奖金的范围,加之国家对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已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规定,所以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依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基金会在颁发奖金时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5〕351号

  3、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分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

  4、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偿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5、一些证券公司为了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通常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对于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时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

  6、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

  7、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

  8、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9、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10、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三、注意事项

  【注意1】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税目采取正列举方式,目前法规明确的仅有上述10项,没有列举的不在征税范围之内。

  【注意2】“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注意3】重点关注财税〔2011〕50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一般企业都会涉及。

  【注意4】扣缴义务人要注意,应扣未扣的要罚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5】扣缴义务人扣缴了但未缴纳的,不担要按上述罚款还要另外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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