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00]4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1-27
摘要:建立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台账登记制度。对按规定权限由县或市级国税局审批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县或市级国税局必须建立台账登记制度,分年度对审批的主要项目和金额进行统计汇总并逐级上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0]42号      2000-1-27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最近,各地陆续上报了邮政、移动、电信等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为加强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规范审批程序,确保税前扣除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工作。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8]142号)等税收法律、规定和财务制度,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报批程序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进行审核把关,必要时要实地进行调查核实,对需报省局审批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财产损失扣除,企业所在地市(地、州)县(市、区)两级国税机关必须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无误后再转报省局。对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收入流失的,一经发现,省局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认真执行政策,规范审批管理,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条件,必须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其中,确认企业的坏账损失,必须符合《企业财务通则》规定的以下条件:即“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以及受灾造成的非常损失,必须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程》有关规定,要求企业报齐有关资料和文件,并认真进行审核。对需省局审批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必须附送以下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及《企业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表》;

  (2)县、市两级国税局审核意见;

  (3)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损的意见或证明条件;

  (4)《分类财产损失明细汇总表》以及省局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建立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台账登记制度。对按规定权限由县或市级国税局审批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县或市级国税局必须建立台账登记制度,分年度对审批的主要项目和金额进行统计汇总并逐级上报。上报、各市、地、州局上报省局的时间为每年四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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