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的不动产后续支出,其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来源:威德税务 作者:唐德发 人气: 时间:2017-09-15
摘要:《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

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公告很明确,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支出(以下简称后续支出),增加取得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按2年抵扣。那么哪些行为属于取得的不动产,15号公告第二条对其范围进行了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大家注意,15号公告第二条未将自建行为纳入取得的不动产范围,而是将自建行为归在不动产在建工程范围,这不同于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两个文件规定,14号、16号公告均将自建行为纳入取得的不动产范围。

那么问题就出来了:

1、15号公告未将自建行为归到取得不动产范围,是否意味着自建的不动产,比如生产企业自建的厂房、办公楼,后续发生的改建、扩建、修缮、装饰支出,不再区分是否增加原值超过50%,进项税可一次性扣除。

2、虽然15号公告未将自建行为归到取得不动产范围,但实质仍为企业取得的不动产,其后续发生的改建、扩建、修缮、装饰支出,仍应按照是否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规定计算,超过50%的,分2年抵扣。

3、如果自建的厂房后续支出,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分2年抵扣。那么不动产原值是否包含“土地价值”?如生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厂房和办公大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土地价值应计入无形资产核算,则不动产原值不含土地价值,造成不动产原值减少,税收不公平。

4、15号公告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2年抵扣政策,但如果房地产企业未销售的商品房转为固定资产自用,其后续发生的改建、扩建、修缮、装饰支出,其进项税额如何处理,是否需根据上述规定区分增加不动产原值50%?

综上,自建的不动产,其后续支出增加原值超过50%的,是否分2年扣除,还是可以一次性扣除,欢迎大家就上述问题讨论。我们也希望总局尽快出台相关文件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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