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函[2004]23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先缴后返的流转税及其它地方各税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1-03
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这部分补贴收入,属于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当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先缴后返的流转税及其它地方各税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4]231号                   2004-11-3


淮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先缴后返的流转税及其它地方各税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淮地税函[2004]95号)收悉。

文中称,盱眙县政府对招商投资企业所缴纳的流转税及其它地方各税,实行地方财政留存部分“先缴后返”政策。企业将政府返还的收入列入“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这部分补贴收入,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这部分补贴收入,属于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当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1月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