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发[2020]122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7-03
摘要: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适用对象为粤人社发[2020]58号文规定的适用对象。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社发[2020]122号       2020-07-03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施期限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

  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适用对象为粤人社发[2020]58号文规定的适用对象。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相应类型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二、调整延缴、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

  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的规定延期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三、其他相关事项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全省统一按规定正常调整。

  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会保费政策执行期限期间,企业类型划分、业务申报、待遇发放、权益保障、管理服务等相关措施继续按粤人社发[2020]58号文相关规定执行。原根据粤人社发[2020]58号文享受了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延长减免期限重新计算减免额并按规定予以退费。

  四、工作要求

  各市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市要树立全省一盘棋思想,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按时足额上解省级统筹调拨资金,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组织各市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并适时对各市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7月3日


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款常见问答

  哪些人可以参保?

  最迟什么时候缴费?

  要缴多少钱?

  具体要怎么缴?

  缴费失败怎么处理?

  养老和医疗的规定一样吗?

  01、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可以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另根据规定,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02、城乡居民社保费移交税务部门征收后,办理参保登记是不是也要到税务部门,具体要如何办理?

  答:广东税务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金额)核定、银行账户采集仍然由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税务部门根据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传递的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信息和核定的应征额进行征收。参保登记的具体流程可咨询社保热线12333或12345。

  03、今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最迟什么时候可以缴?

  答:一般情况下,参保人当年缴纳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和缴款期限如下:

  一般情况下,参保人当年缴纳次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条件的新生儿、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失业人员、新迁入统筹区户籍人员、中途转入统筹区就读学生、退役士兵等等特殊群体可以选择缴纳当年或者次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2021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和缴款期限如下:

  说明:东莞和中山两地建立了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体系。

  04、参保人办理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后,如何缴纳费款?

  答:城乡居民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此外,税务机关还提供了批量扣费、“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粤税通、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自助终端机、银行网点查询缴费、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方式。

  原已办理银行签约扣费手续的城乡居民,请在绑定的账户中存入足够的余额,税务机关将定期进行批量扣款。

  05、逾期未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如何办理补缴?

  答:一般情况下,因本人原因逾期未缴费的,不允许补缴。因此,参保人要留意当地的缴款期限,按时足额缴纳费款,以免影响待遇享受。

  06、通过“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粤税通或者粤省事小程序缴费时操作中断,该怎么办?

  答:重新进入公众号或者小程序,查询是否已经缴费成功(注意选择正确的险种、所属期,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般缴纳的是次年费款,所属期为2021-01-01至2021-12-31),如果确定未缴费成功,请重新缴费。

  07、通过“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粤税通或者粤省事小程序缴费时,提示“查询不到个人应缴信息”怎么处理?

  答:首先请确认是否已经缴费成功,如果确定未缴费且查询不到个人应缴信息,请跟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确认是否已将应缴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

  08、通过“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粤税通或者粤省事小程序缴费时,提示“非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不能进行本人缴费”,怎么处理?

  答: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个人尚未办理参保登记,需要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2)如果个人已经办理了参保登记,请跟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确认是否已将个人参保登记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

  09、通过“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粤税通或者粤省事小程序缴费时,查询到多条应缴数据,怎么处理?

  答:上述渠道可以查询到参保个人名下所有应缴数据,如果参保人在多地办理了参保登记,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就会传递多条应缴数据给税务机关,参保人缴费时请选择正确的参保地对应的那条数据缴费。

  10、通过“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粤税通或者粤省事小程序缴费时,系统显示缴费未成功,但实际已扣费,如何处理?

  答:退出后重新登录,查询确认是否缴费失败,如果确认缴款失败后可重新发起缴款,原已扣费但缴款失败的款项将在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退回。因网络原因造成同一笔应缴数据重复扣费的,也将在3个工作日内自动退回。

  小编提醒

  由于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实现全省统筹,各地的参保条件和缴费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规定以当地文件为准。按照《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核定,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了解参保条件、缴费标准和登记手续等,可致电12333或12345;咨询缴费方式的,可致电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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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广东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及申报缴费业务办理指引.pdf

  新版《社保减免办理指引》新增和修改多项内容:

《业务办理指引》

  1.总体介绍

  更新: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费实施期限相关规定

  2.政策规定

  更新: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实施期限、延期缴纳和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

  新增: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纳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3.减免享受

  更新:减免类型查询提示

  新增:减免金额查询、几种特殊情形的划型变更

  4. 业务办理

  更新: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时申报社会保险费的办理期限

  新增:缓缴企业职工三项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纳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分险种清缴

《热点问答》

  1.更新:第一部分《政策篇》和第二部分《操作篇》部分问题的答案

  2.新增:第三部分《延长实施期限篇》10个问答

《常用政策汇编》

  新增:

  1.《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延期缴纳和缓缴事项的通知》(粤税发[2020]47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3.《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18号)

  4.《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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