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必要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吴天如 人气: 时间:2018-04-24
摘要: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件)。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并规定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件)。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并规定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合算?笔者认为,企业应当结合税负、利润、现金流等因素综合测算,才能作出最终抉择。

  首先,企业应当充分考虑上游主要供应商纳税人类型,测算自身实际税负。例如,甲商贸企业,2018年1月设立,当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税率。2018年1月~4月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纳税额为6万元,进项留抵1.6万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假定从2018年5月1日起,甲企业所有购进货物均适用16%税率,该企业5月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销项税额16万元,购进不含税成本为80万元,进项税额12.8万元,假定所有存货全部售出,此时甲企业应如何选择?

  假定甲企业和上游客户同为一般纳税人时,5月应纳税额为100×16%-12.8-1.6=1.6(万元),税负率为1.6%;当上游客户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甲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80×3%=2.4(万元),5月应纳税额为100×16%-2.4-1.6=12(万元),税负率为12%.

  假定甲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此时上游客户无论选择何种纳税人身份,甲企业均无法抵扣进项税额,5月应纳税额为100×3%=3(万元),税负率为3%.由此可见,甲企业是否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充分考虑上游供应商采用何种计税方式,根据应纳税额确定最优方案。

  有的企业提出,如果实际税负高于采用3%征收率计算的税额,那么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就一定合适?这种想法是不准确的。根据33号文件规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如案例中甲企业如果在5月1日后提出申请并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前期留抵1.6万元虽然属预缴税款,但是无法在未来实现销售时抵减销项税额,必须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将造成政策性多缴税款。同时该进项税额全部计入存货成本,由于货物全部售出,最后全部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

  其次,企业应重点关注现金净流量(暂不考虑附加税费)和毛利润两项指标。假定甲企业和上游客户同为一般纳税人时,甲企业现金净流量为116-80-12.8=23.2(万元),次月缴纳增值税时还需要发生现金流-16+12.8+1.6=-1.6(万元),整个业务的总的净现金流为23.2-1.6=21.6(万元),毛利润为100-80=20(万元);当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上游客户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甲企业现金净流量为116-80-2.4=33.6(万元),次月缴纳增值税时还需要发生现金流-16+2.4+1.6=-12(万元),整个业务的总的净现金流为33.6-12=21.6(万元),毛利润为100-80=20(万元)。

  当甲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对应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只能沉淀在购货成本中,从而推高了企业经营成本,导致毛利润骤降。假定甲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上游客户为一般纳税人时,甲企业现金净流量为103-80-12.8=10.2(万元),次月缴纳增值税时还需要发生现金流-3万元,整个业务的总的净现金流为10.2-3=7.2(万元),进项税额12.8万元和前期留抵税额1.6万元转入购货成本,毛利润为100-80-12.8-1.6=5.6(万元);当上游客户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甲企业现金净流量为103-80-2.4=20.6(万元),次月缴纳增值税时还需要发生现金流-3万元,整个业务的总的净现金流为20.6-3=17.6(万元),进项税额2.4万元和前期留抵税额1.6万元转入购货成本,毛利润为100-80-2.4-1.6=16(万元)。

  再次,企业要充分考虑在行业中的实际地位。如果下游客户为一般纳税人,而且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此时贸然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只能自开或代开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客户往往会压低合同价格弥补抵扣不足,占有税率下降带来的政策红利。如果企业直接面对个人终端客户,在企业毛利率较高、客户对纳税人身份没有专门要求的前提下,建议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综上所述,企业应当结合财税法律法规规定,充分考虑企业自身因素科学规划,不可盲目跟风,草率决策,确保企业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减税红利。

  相关阅读——

  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区别?<中国税务报 武汉税务>

  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迅速补救<孙玮>

  2019年注册公司,选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智慧源地产财税>

  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热点问题解读<兰州新区税务>

  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要注意避开六个错误认识<李欣 陆大中>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好还是不好?<重庆国税>

  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咋转?<叶全华>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存在漏洞<张钦光>

  转回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注意事项总结<东方税语>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前进项税额如何处理最有利?<桃子>

  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后发生的出口业务是否可以退税?<叶全华>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