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收入,由于涉及货物的有形载体便于查阅发现,同时转移的特性也较明确,因此我们要了解销售货物收入,就需要考虑纳税人基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比较,并且发现其不同点、会计处理不完善之时的突破点以及其调整方法。 下面我们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其应用指南,和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两者作为来源进行比较。
[1] 《财政部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15]24号)预计2016年下半年将进行修订,更趋于收入确认标准的严格衡量。对于税会差异进一步提出挑战,预计2018年1月1日实施,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2]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六、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的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一)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二)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4]国税函〔1999〕144号,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购房回租”等经营活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购房回租”等形式,进行促销经营活动(即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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