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有奖二次开奖”活动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7-31
摘要:湖南省“发票有奖二次开奖”(以下简称二次开奖)活动通过湖南税务有奖发票系统进行。消费者通过“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参与发票有奖第一次开奖后,可以选择参与第二次开奖。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有奖二次开奖”活动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2019-7-31

  
  为进一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提高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决定从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发票有奖二次开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活动形式

  湖南省“发票有奖二次开奖”(以下简称二次开奖)活动通过湖南税务有奖发票系统进行。消费者通过“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参与发票有奖第一次开奖后,可以选择参与第二次开奖。

  二、活动时间

  从2019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暂定两年。2019年8月1日正式启动,10月10日进行第一期二次开奖的现场摇奖活动,此后二次开奖活动时间为每2个自然月结束后的第10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三、活动范围

  (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湖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可以参加二次开奖活动:

  1.从事餐饮业、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和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业(以税务登记信息为准)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

  2.每期二次开奖现场摇奖前2个自然月内参与过发票有奖第一次开奖(即开式摇奖)的发票;

  3.消费者为自然人,并通过湖南税务有奖发票系统采集个人信息的发票;

  4.发票注明的购买方名称与普通发票持有人个人信息一致的发票。

  (二)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加二次开奖:

  1.票面金额(含税)为50元(含)以下的发票;

  2.红字发票;

  3.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4.票面有“收购”字样的发票;

  5.开奖时已作废的发票。

  四、参与方式

  (一)消费者关注“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进入公众号页面后点击下方“有奖发票”菜单,进入开奖页面;

  (二)根据系统提示,选择扫描二维码或手工输入发票信息进行发票查验;

  (三)发票查验结果相符并参与第一次开奖;

  (四)符合参加二次开奖条件的,在产生第一次开奖结果时,可选择是否参与第二次开奖。参与二次开奖的消费者录入个人真实信息后,参与第二次开奖。

  五、开奖方式

  二次开奖的周期为每2个自然月一期,时间为每2个自然月结束后的第10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每2个自然月结束后的第2个工作日对上2个自然月符合条件的发票数据进行清分和封存,并交予公证部门。

  摇奖活动全过程由电视媒体实况录像播出,在公证部门现场查验摇奖系统后,使用经安全认证的机器逐一产生中奖发票号码。

  六、中奖结果的发布

  中奖结果同时通过以下渠道公布:

  (一)在湖南日报、三湘都市报进行刊登。

  (二)通过电视媒体、湖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湖南财政”“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布。

  (三)在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张贴中奖名单公告。

  七、奖项及奖金设置

  二次开奖设3个等次奖项,每期分别为一等奖1名,奖金人民币30万元(含税,下同);二等奖3名,单个奖金人民币10万元;三等奖8名,单个奖金人民币5万元。

  八、兑奖流程及规范

  (一)具体流程

  1.中奖者应在开奖之日起6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携带本人身份证、中奖发票原件、与中奖者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信息等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西路6号;联系电话:0731-85383863)兑奖,由工作人员核对信息。

  2.中奖者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奖发票原件、与中奖者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信息,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留存备查。

  3.对提供身份信息、发票信息与开奖信息一致,且符合兑奖情形的中奖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将通过中奖者提供的与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在15个工作日内以转账的方式兑付奖金,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情形不予兑奖:

  1.超过兑奖期限的;

  2.兑奖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发票信息与开奖信息不一致的;

  3.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

  4.中奖发票原件由于玷污、损坏等原因无法辨认票面内容或涂改的;

  5.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6.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7.已作为单位消费入账的发票(如已在发票上签署有关报销审批意见等);

  8.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情形的发票。

  九、注意事项

  (一)活动中如消费者对假发票进行举报并查实的,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二)本次活动未尽事宜,由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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