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发[2015]3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3-31
摘要:慈善捐赠服务体系完善,捐赠平台方便多样,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全面落实。全省家庭参与捐赠或提供志愿服务比例达20%以上,社会捐赠总额占GDP的比例达到0.2%。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5]36号     2015-03-31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充分发挥慈善事业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和《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大力发展公益慈善组织,广泛开展社会志愿服务,拓展创新慈善载体形式,积极培植先进慈善文化,鼓励公众、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加强对各类慈善事业主体的指导、支持和监管,努力形成具有江苏特色的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突出扶贫济困。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在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鼓励改革创新。在制度、组织、管理、文化、体制机制、运行方式、慈善资源与社会救助对接等方面大胆探索,畅通社会各方参与慈善的渠道,促进慈善事业创新发展。

  ——确保公开透明。扩大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的信息公开,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强化规范管理。加强慈善组织自身建设,强化自我管理。依法依规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确保慈善事业在法制轨道上运行。

  ——坚持平等自愿。由捐赠人自主实施捐赠行为,自行决定捐赠财物的类别、数量、规模、方式和用途。禁止强捐、索捐和变向摊派等行为。充分尊重受益人的意愿,依法保护其隐私。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扶持政策基本完善,社会捐赠积极踊跃,救助能力明显增强,志愿服务广泛开展,评估监管有效落实,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一)政府支持。2016年起,各级政府将发展慈善事业列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力度,广泛开展公益创投活动。到2020年,政府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协调机制、配套措施、扶持政策落实到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慈善组织开展活动,以及福彩公益金支持慈善项目、配套扶持、购买慈善组织服务成为常态。

  (二)社会捐赠。慈善捐赠服务体系完善,捐赠平台方便多样,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全面落实。全省家庭参与捐赠或提供志愿服务比例达20%以上,社会捐赠总额占GDP的比例达到0.2%。

  (三)慈善组织。城乡布局合理、层级多元、广泛覆盖的慈善组织网络基本形成,万人拥有公益慈善组织不少于8个。每个县(市、区)都有扶贫、济困、教育、医疗、见义勇为和为儿童、妇女、老人、残疾人服务的专业慈善组织;每个街道(乡镇)都建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每个城乡社区拥有1家以上登记或备案的互助性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建立登记或备案的互助性慈善组织形成规模。

  (四)志愿服务。制定完善社区志愿服务的指导意见,志愿者招募注册、教育培训、志愿服务记录、时间储蓄、星级评定、绩效评估、表彰激励等制度健全,运转高效。全省注册志愿者占城镇常住人口比例达15%,志愿者每年志愿服务时间平均达到24小时以上。

  (五)慈善文化。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并列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工作考评。慈善文化广泛普及,慈善城市创建走在全国前列。

  (六)慈善透明。实现慈善信息动态监测和管理,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的信息透明度达到80分以上。

  三、重点工作

  (一)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慈善活动。通过加强宣传工作、创新参与方式、拓展服务载体、健全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力量广泛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全员参与慈善活动,发挥示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各类慈善组织要重点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在更广泛的领域为社会作出贡献。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广泛建立登记或备案的互助性慈善组织,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深入开展“江苏慈善周”活动,将“江苏慈善周”打造成传播慈善文化、宣传慈善理念、开展慈善活动、展示慈善成果的综合性平台。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二)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会捐赠。在城乡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广泛设立慈善超市和社会捐助站(点),方便居民经常性捐赠和捐赠家庭闲置物品。以社会化为导向,运用市场机制创新慈善超市发展,逐步实现全省街道(乡镇)慈善超市全覆盖,并向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延伸,形成较为完善的慈善超市救助网络。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简化登记手续,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开展试点,不断总结经验,适时在全省推广。

  (三)大力发展基层慈善组织。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基层慈善组织。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等新型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全省慈善类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各地政府和社会力量可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强化基层慈善组织建设,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可通过购买服务、提高补贴等方式,支持慈善互助会开展互助救助活动。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在本小区内建立慈善互助会或设立互助基金,有针对性地开展救助活动。根据社会组织评估标准和程序,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创建工作。强化以评促建、以评促优,将评估结果与财政扶持、政府转移职能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挂钩。

  (四)完善慈善组织内部管理。健全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类别按民政部规定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加强慈善组织资金帐户的管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不得设立独立帐户,慈善资金实行委托管理。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倡导募用分离,制定有关激励扶持政策,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完善社会化运作,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

  (五)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对接机制。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与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和完善民政等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信息有效对接。对于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民政等部门要及时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协商,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各有侧重、互相补充。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应同时向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开放。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网络等载体,广泛发布社会救助政策和慈善服务项目,便于有需要的社会公众进行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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