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类货物适用13%的增值税低税率(2017年7月1日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7-28
摘要:  2009年增值税全国转型改革正式实施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条例规定,对增值税13%低税率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必要调整。调整后增值税13%低税率的适用范围覆盖了21类货物。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

税屋提示——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具体参看:增值税税率7月1日起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

  2009年增值税全国转型改革正式实施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条例规定,对增值税13%低税率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必要调整。调整后增值税13%低税率的适用范围覆盖了21类货物。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07号)的规定,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例题】提问:对于超级市场经营的农业产品如何确定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
  回答:根据《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财税字〔1995〕52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对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制作的初级产品,可按产品生熟程度判断是否适用13%税率,即生制品或经过加热等简单加工制作的生制品适用税率为13%,熟食或可直接食用的适用税率为17%。具体列举如下:
  (1)以各种豆类加工的豆制品。如:豆腐、豆浆、豆奶、豆腐干等,该类豆制品以大豆为原料,通过碾磨、提浆、点卤、成型、发酵、烘干等简单工艺加工制成的生制品,按农业产品13%税率计征增值税。
  (2)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粮食复制品。如:粉条、粉丝、粉皮、切面、挂面、拉面(不含方便面)、凉皮、烧卖皮等,该类粮食复制品以大米、绿豆、豌豆、蚕豆、玉米、地瓜、南瓜、山芋、莲藕等粮食作物为原料,通过碾磨、提浆、加热、成型、发酵、烘干等简单工艺加工制成的生制品,按农业产品13%税率计征增值税。
  (3)以粮食为原料碾磨成粉状、片状或粒状的粮食加工品。如:淀粉、生粉、豆粉、豆片、豆饼、生大麦片、生燕麦片、碎玉米粒等,该类粮食加工品以大米、绿豆、豌豆、玉米、大麦、燕麦等粮食为原料,通过碾磨、提浆、发酵、烘干等简单工艺加工制成的生制品,按农业产品13%税率计征增值税

  二.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坯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规定,棕榈油、棉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l号)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薄荷油未包括在内,因此,薄荷油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自来水
  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自来水的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53号) 的规定,规定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

  四.暖气、热水
  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暖气、热水的范围。

  五.冷气
  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

  六.煤气
  煤气是指由煤、焦炭、半焦和重油等经干馏或汽化等生产过程所得气体产物的总称。
  煤气的范围包括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和液化煤气。焦炉煤气是指煤在炼焦炉中进行干馏所产生的煤气。发生炉煤气是指用空气(或氧气)和少量的蒸气将煤或焦炭、半焦,在煤气发生炉中进行汽化所产生的煤气、混合煤气、水煤气、单水煤气、双水煤气等。液化煤气是指压缩成液体的煤气。

  七.石油液化气
  石油液化气是指由石油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低分子量的烃类炼厂气经压缩成的液体。主要成份是丙烷、丁烷、丁烯等。

  八.天然气
  天然气是蕴藏在地层内的碳氢化合物可燃气体。主要含有甲烷、乙烷等低分子烷烃和丙烷、丁烷、戊烷及其他重质气态烃类。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第1324号的规定,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九.沼气
  沼气,主要成份为甲烷,由植物残体在与空气隔绝的条件下经自然分解而成,沼气主要作燃料。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十一。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其范围是:
  1.图书。是指出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2.报纸。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
  3.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6]770号)的规定,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即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受托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题】提问:一般纳税人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其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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