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类货物适用13%的增值税低税率(2017年7月1日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7-28
摘要:  2009年增值税全国转型改革正式实施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条例规定,对增值税13%低税率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必要调整。调整后增值税13%低税率的适用范围覆盖了21类货物。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

  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征税范围,但是不包括各种蛋类的罐头。
  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的规定,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3.动物皮张。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动物皮张。

  4.动物毛绒。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3号)的规定,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
  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

  5.其他动物组织。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例题】提问:某县蜂业中心生产蜂蜜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率?
  回答:天然蜂蜜属于应税农业产品的范畴,经过简单加工生产的蜂蜜(含瓶装蜂蜜),亦属于应税农业产品的范畴,按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例题】提问:蛹衬应当按照增值税哪一档税率征税?
  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的精神,蛹衬系农业产品中"其他动物组织"类货物,应当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十八.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十九.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电子出版物的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 HD-DVD ROM和BD 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 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 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 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0)、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 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二十.二甲醚。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二十一.食用盐
  食用盐,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和《食用盐卫生标准》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例题】提问:2009年以后,水煤浆产品还可以继续适用增值税13%的低税率吗?
  回答:在2009年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第1144号),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的规定,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94)财税字第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4]621号)同时废止。虽然国税函[2003]第1144号没有被明文废止,但是其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税法基础已经失效,因此2009年以后,水煤浆产品应适用增值税17%的基本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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