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类货物适用13%的增值税低税率(2017年7月1日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7-28
摘要:  2009年增值税全国转型改革正式实施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条例规定,对增值税13%低税率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必要调整。调整后增值税13%低税率的适用范围覆盖了21类货物。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

  (一)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粮食。
  2.蔬菜。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例题】提问:生产蚕豆酱、黄豆酱、甜面酱及其他酱腌菜等产品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率?
  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蚕豆酱、黄豆酱、甜面酱及其他酱腌菜产品,凡采用罐头包装(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采用包装容器简单包装,未进行排气密封的,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烟叶。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初考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茶叶。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不包括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园艺植物。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6.药用植物。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7.油料植物。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例题】提问:生产豆奶粉可以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吗?
  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豆奶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豆奶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题】提问:水洗芝麻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率?
   回答:水洗芝麻是经筛选、浸泡、脱皮、脱水等工序加工处理后的芝麻,性质和用途未发生改变。因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水洗芝麻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8.纤维植物。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还包括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9.糖料植物。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1.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426号)的规定,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薄荷原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65号)的规定,纳税人以薄荷植物(杆、叶)经简单加工生产的薄荷原油,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其对外销售薄荷原油应按照农产品的增值税征免税规定征免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的规定,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动物类。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水产品。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畜牧产品。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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