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7-09
摘要: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6月15日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2018-07-09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6月15日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为确保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税务稽查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新立案的案件均以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为执法主体。

  三、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承担的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对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税务稽查未结案件处理。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自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不重新检查,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

  五、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六、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7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已完成挂牌工作。为确保挂牌后税务稽查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的执法主体、承继关系、争议处理、税务检查证件的使用等事项。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为确保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在挂牌前后相关工作平稳过渡、有序衔接,公告自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挂牌之日(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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