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要项目填报方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因税制改革和国民收入分配制度的调整已经进行了多次修改,不论哪次修改,所要求填报的项目口径历来与会计核算资料都存在着差异,这主要是由税法法规与会计法规所维护的主体对象不同而决定的,只要企业所得税存在,需要纳税人...

  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因税制改革和国民收入分配制度的调整已经进行了多次修改,不论哪次修改,所要求填报的项目口径历来与会计核算资料都存在着差异,这主要是由税法法规与会计法规所维护的主体对象不同而决定的,只要企业所得税存在,需要纳税人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这种差异就必定存在。所以,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来说,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每次修改后需要完成的首要任务。只要纳税人认真按税法规定将需要调整的项目资料调整正确,并按照调整后的数字如实填报,也就完成了税法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要求的申报任务。下面就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主表项目为主线将这次《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修改后需要调整填报的会计资料与方法介绍如下,仅供参考:

  在编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前需要掌握三项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即每个项目都要如实填报,只有如实填报才能如实反映企业所得分配全貌,各项财税政策包括优惠政策的效果才能真正反映出来,国家才能适时对相关财政、税收法规进行调整、修改,以不断促进国民经济迅速、高效发展。二是严格按填表说明填报原则。表内各项目及主表与附表项目之间都存在一定得的钩稽关系,而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与附表的填报说明中都明确规定了他们之间的“内在”质与量的对应关系,不能独立或片面地“如实”填报,否则就保证不了准确无误。三是不填不抵扣原则。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即:纳税人应在当年税前申报扣除而未扣除的项目,以后不再有抵抵扣的机会,所以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当年的抵扣项目。

  一、收入总额。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法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包括: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不包括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收入以及让渡现金资产使用权取得的债权利息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和股息性收入。详细项目在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1至15行填列。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关于视同销售收入的项目在税法各单行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收入价格的确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按一下原则确定:

  ⑴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或劳务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⑵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或劳务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⑶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或应征营业税的劳务,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或营业税税额。

  2、第2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收入。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包括国债利息收入;股息性收入填报股权性投资取得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收入。金额不需还原计算。具体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中填列。

  ⑴债权投资收益。会计制度规定对持有短期债权投资过程中实际取得的利息,作为投资成本收回,冲减投资成本,不确认投资收益。税法规定,除了投资初始时支付的款项中包含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外,其他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一律确认为利息所得,而不是冲减投资成本。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填报申报所属期内因债权投资而取得的利息,并对债券利息收入区分免税和应税分别填报。应税收入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4列填列。免税收入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2行、第5行填列。

  ⑵股权投资收益。会计上只确认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税法规定必须严格区分股息性所得与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息性所得的确认时间是被投资方会计上进行利润分配时,不是完全的收付实现制。填报申报所属期内因持有股权投资,由于被投资方在会计上进行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性所得或收益。并对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和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要分别填报。涉及补税的短期股权投资收益,被投资方企业适用同一税率的可以分类合并填报,涉及补税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按被投资企业名称分项填报。应税收入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4列填列。免税收入在在附表七第5行填列。

  ⑶投资减值准备。会计制度和投资准则规定,纳税人可以根据市价变动情况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冲减投资收益;而税法规定这两项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所以,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在“投资收益”项再加上已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两项金额。

  ⑷《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5列——“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已纳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根据税法规定应补税的股息性所得在被投资方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投资收益÷(1-被投资方适用税率)×被投资方适用税率。对不补税的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不再计算其被投资方的已纳所得税额。

  3、第3行:“投资转让净收入”。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具体项目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6列填列。

  4、第5行:“其他收入”。填报会计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的收入以及在会计核算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的除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包括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等资产增值收入。具体在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的第17至第29行填列。

  (1)第25行:“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填三年以上应付未付的应付帐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

  (2)第26行:“债务重组收益”。填纳税人因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金额、股权公允价值出现差额而形成的债务重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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