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建市[2016]10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重新调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4-29
摘要:各市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实施过程中宣传解释及项目跟踪监测分析,确保我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平稳实施。请在执行中认真积累资料,及时反馈意见,以臻完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重新调整]

冀建市[2016]10号      2016-4-29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 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工程计价需要,保障建筑业营改增工作顺利推进, 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计价实际,我厅制订了《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实施过程中宣传解释及项目跟踪监测分析,确保我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平稳实施。请在执行中认真积累资料,及时反馈意见,以臻完善。

  附件: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9日

  附件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一、调整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40号);

  (三)《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六)《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二、调整范围

  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市政设施维修养护预算定额》、2013年《河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河北省古建(明清)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2015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

  三、调整内容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相应计价依据调整方式如下:

  (一)一般计税方法

  在现行计价依据体系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增值税征收有关规定,税金计算程序如下:

  税金=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增值税应纳税额和附加税费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进项税额)×11%

  增值税应纳税额小于0时,按0计算。

  附加税费=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计取费率

  附加税费计取费率如下:

附加税费计取费率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计取费率(%)
市区 县城、镇 不在市区、县城、镇
费率 增值税  应纳税额 13.50% 11.23% 6.71%


  2.进项税额计算

  进项税额=含税价格×除税系数

  各费用含税价格组成内容及计算方法与营业税下相同,除税系数即各项费用扣除所包含进项税额的计算系数。

  (1)人工费、规费、利润、总承包服务费进项税额均为0。

  (2)材料费、设备费按“材料、设备除税系数表”中的除税系数计算进项税额。

材料、设备除税系数

材料名称 依据文件 税率 除税  系数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3% 2.86%
农膜、草皮、麦秸(糠)、稻草(壳)、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13% 11.28%
其余材料(含租赁材料)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7% 14.25%
以“元”为单位的专项材料费     4%
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中材料费     6%
设备   17% 14.34%


  (3)机械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除税系数按下表计算,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中机械费除税系数为4%。

  (4)企业管理费除税系数为2.5%。

  (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除税系数为3%。

  (6)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及投标报价时按除税系数3%计算,结算时据实调整。

  (7)在计算甲供材料、甲供设备费用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时,其对应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均为0。采用工料单价法计价的,甲供材料、甲供设备的采保费按规定另行计算,并计取销项税额。

  3.计价程序及表格调整

  (1)工料单价法

  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汇总表”、“材料、机械、设备增值税计算表”,调整工程造价计价程序。

  (2)综合单价法

  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汇总表”、“材料、机械、设备增值税计算表”,调整“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三)上述两种方法的适用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执行。

  四、执行时间

  (一)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在建工程,2016年5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本办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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