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课税对象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01
摘要:征税对象,是指对什么课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对企业或其他取得收入组织的收益课税,包括对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税。本节主要讲述,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及确定应税所得的原则。 一、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确定的原则...

征税对象,是指对什么课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对企业或其他取得收入组织的收益课税,包括对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税。本节主要讲述,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及确定应税所得的原则。

一、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确定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所得,也称为净收益。按所得性质划分可划分为积极所得(劳动所得)和消极所得(非劳动所得)。积极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流通、提供劳务等而取得的收益:消极所得是指购买股票、债券、破产转让等权益投资而产生的所得。对所得的合理划分,有利于纳税人判定该项所得如何缴税、是否缴税,有些国家属于资本利得单独征收所得税,正确划分不同的所得,则显得更为重要。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于居民企业之间分回的利润原则是免征所得税的,但对于企业投资形式的不同,将规定给予免税或征税,因此,科学合理划分积极所得和消极所得将有现实的意义。所得与收入有联系,也有区别,一般地说收入最终要成为所得的一部分,但有些收入也最终不会成其所得。关于收入及扣除,讲在后面的章节中专门讲解。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财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对于居民企业来说,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对于非居民企业来说,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其征税对象即为上述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其征税对象为,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根据世界实行企业所得税比较成熟国家的理论和实践,并结合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实际经验,新税法中关于所得税概念包括了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一是非法所得应当具有可税性。从税收理论上来说,应税所得是有合法来源的所得,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为税法规定的所得,并不是任何一项所得都是应税所得。能够构成为应税所得的必须具有合法性,即,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转让技术或财产等所取得的所得,应当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并以予保护所得。例如企业的违法经营所得,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全部没收,并应给予一定的处罚,此类所得就不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但是,在国家有关部门没有认定处理前,税收机关也难以在征税前判定纳税人的所得是否合法,这些所得应当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二是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也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税法除规定纳税人的连续性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征税对象外,对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也作为征税对象,例如转让财产所得、接受捐赠所得,体现了企业所得税公平纳税及普遍征收原则。

三是所得是扣除成本,费用等后的纯收益,企业所得税是对纳税人的纯收益征收,是区别于其他税种的本质特征。

因此,纳税人取得任何一项所得,都必然发生相应的消耗或支出,税法规定应予以扣除。四是所得是货币或者非货币的所得,即,所得应当有一定的载体。纳税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自身努力可以得到各类所得,有物质所得和精神所得,而税法规定作为征税所得的,只是物质上的所得,包括货币和非货币所得,对于荣誉性、知识性所得以及体能、心理上收获,都不是应税所得。 

三 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的划分
根据上述所述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范围,对非居民企业本国仅就其来源于本国境内所得征收所得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的所得判定其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准确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保证本国征税权益,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非居民企业境内境外所得的划分,借鉴了国际上比较公认收入来源地标准和原则,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我国税收的权益。
(一)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所得
主要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是否设有“常设机构”,来判定营业所得来源地。常设机构是指在某一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主要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营业代理人、农场、工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以及其他用于经营活动的载体或设施。“常设机构原则”所强调的是,本国企业在另一国家设立了常设机构的情况说明该企业参与了另一国家的经济生活达到一定程度,使得另一国家有权对该企业征税。具体来说非居民从事生产经营中的销售或提供劳务必须以上述所说的场所为依托,因此,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视其销售或劳务的实际发生地来判定其所得来源地,也就是按经营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转让财产所得
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世界各国从本国税收权益和征收管理的角度对转让财产境内、境外所得划分有不同的标准。不动产所得,一般是指土地、房屋及附着于其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对于不动产所得境内、境外所得划分,《联合国范本》和《经济合作组织范本》以及我国签订税收协定都坚持由不动产所在地国家征税,即,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境内或者境外所得。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就是按此原则来确定不动产所得境内、境外划分标准。

动产,按照企业所得税概念来说,包括船舶飞机及其相关动产、经营场所、股票(股权)、其他财产。国际上关于转让动产所得有两个不同标准:一是财产所在地标准。虚度国家对动产的转让所得以财产的所在地为其来源地,同时,对不同动产又实行不同的作法。属于在非居住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动产,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国为该项转让所得的来源地: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内河运输船舶,或转让附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或内河运输船舶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做特殊处理,应以这些所得所属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为来源地,由居住国独占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对股息、债券等转让所得,以是否发生在本国境内的实事为准。二是财产实际销售地标准。以财产的实际销售地或成交地作为判定财产转让收益的来源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基本借鉴了国际通行作法,对动产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三)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股息红利是指股权人按照股份比例从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得到的收益。利息是指债权人以其拥有的资金,提供他人使用而从债务人中取得的收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提供各种特许权利归他人使用而获取的收益。各国根据本国经济社会情况对上述所得采用不同的标准:
一是权利提供地标准。
一般认为跨国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来源于提供这类权利的居民所在国,所以应当由改居住国行使征税权,即提供这类权利的企业是哪国的居民,就判定这类投资所得是来源于哪个国家。

二是权利使用地标准。
即权利在哪个国家使用,就判定这类所得来源于哪个国家,则由哪个国家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就地征税所得税。

三是双方分享征税权利。
由于两国之间对于确定投资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存在分歧,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必然出现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使用,从而引起法律性的重复征税。为此,联合国、OECD税收协定范本以及国与国双方税收协定中,都认同了由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双方分享征税权力的办法。即对于上述投资所得可以由居住国征税,也可以有非居住国征税,但对非居住国征税的最高税率做出一定的限制,并附加了应当通过双方税收协定的限制性条款。我国税法对此是采取税法规定预提所得税率为20%,同时在税收优惠中减按10%的低税率征收。

这样规定,既维护了我国按照来源国优先征税的权力,保证了国家税收,又有利于协调国际间税收关系,适当照顾居民国按所有权征税的权益。根据国际惯例及我国税收征管实际,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的来源地按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利息按实际负担或支付利息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特许权使用费按实际负担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按此标准划分上述投资所得来源地,有利于我国的税收权益,并有利于税收的征收管理。 

(四)租金所得
主要是指将不动产及有形动产提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收益。国际上对于租金所得来源划分标准有两种:一是财产所在地标准。即财产所处的地域为准。许多国家规定某些动产主要是船舶、飞机等,在本国境外出租取得的租金,如其所有者为本居民或非民居企业设在本国的常设机构,则认定其为本国境内所得。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租金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租金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另外,新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何确定“实际联系”,将决定我国对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哪些所得是否有权征税的问题,即我国的征税管辖权的大小问题。

新税法实施条例对上述所说的实际联系,进一步细化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这一解释最大范围地保证了我国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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