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养老保险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我国 养老保险体系 主要包括 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三个层次。其中, 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 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 ,是指根据 《 企业年金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 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适用于企业及其职工。需要说明的是,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等。《办法》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因此,只要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职工薪酬体系,展现企业良好文化、增强人才吸引力、稳定职工队伍。职工参加企业年金,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份养老积累,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一、通用篇

 

1.企业年金建立条件和程序?   
答: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企业和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而后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企业年金方案应包括哪些内容是否可以变更、终止?

答: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参加人员、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账户管理、权益归属、基金管理、待遇计发支付方式、方案的变更和终止、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实践中,企业确实有变更和终止企业年金方案的需求。《办法》规定,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以及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和终止所需材料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规定执行。

 

3.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和筹资规模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职工个人缴费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4. 企业年金缴费如何分配?

答: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可以根据职工岗位、责任和贡献等不同,在分配企业缴费时存在一定的区别,体现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同时也应兼顾公平、控制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5.企业是否可以中止缴费,对恢复缴费和补缴有无规定?

答:《办法》明确,企业在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情况下,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的年限和金额。这样规定,既符合企业年金的运行实际,体现企业年金制度的灵活性,以及对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尊重和照顾,又有利于企业及职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合理补缴中止的缴费,能更好地维护职工的企业年金权益。

 

6.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能不能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答:实践中,对于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年金方案普遍设置了归属于职工个人的规则,但一些企业年金方案设置的归属规则不够合理,不利于保护职工权益。《办法兼顾了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规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规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全部归属于职工的期限不超过8年,并明确了几种例外情形。
 

7.职工变动工作单位,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如何转移?

答:为保障流动就业职工的企业年金权益,《办法》在完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与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的规定。即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职业)年金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职业)年金;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另外,《办法》还明确了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转移办法。

 

8.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答:《办法》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其中,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是新增内容,这有利于进一步体现企业年金的保障作用,适当改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生活。

 

9.企业年金的领取方式有哪些?

答:与职业年金办法基本一致并保持适当灵活性,是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方式的特点。一是倡导按月领取,有利于发挥企业年金长期养老保险的作用。二是允许分次领取,有利于退休人员根据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额,结合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和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领取次数。三是保留一次性领取方式,更加人性化,给予退休人员更多选择。四是可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进一步丰富补充养老保险方式。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2006)》(以下简称“《年金准则》”),该号准则对企业年金基金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分别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主体,应当将企业年金基金其固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二、财会篇

 

1.企业年金是企业职工福利费福利一部分吗?

 

答:不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2.企业财务制度对年金是怎么规定的?

 

答: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第一条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列支的规定:

 

(1)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

 

(2)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3)企业缴费与职工缴费共同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所有,应当单独设账,与本企业及其他当事人的资产、业务严格分开。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基金管理机构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管理,并定期向职工公开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

 

(4)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养老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3.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企业会计准则》核算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应付职工薪酬》,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属于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的除外。离职后福利,包括退休福利如养老金和一次性的退休支付)及其他离职后福利(如离职后人寿保险和离职后医疗保障)。企业向职工提供了离职后福利的,无论其是否设立了单独主体接受提存金并支付福利,均要求对离职后福利进行会计处理。

 

离职后福利计划,是指企业与职工就离职后福利达成的协议,或者企业为向职工提供离职后福利制定的规章或办法等。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风险和义务情况,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设定受益计划两种类型。

 

设定提存计划,是指企业向单独主体(如基金等)缴存固定费用后,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如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对于设定提存计划,企业应当根据在资产负债表日为换取职工在会计期间提供的服务而应向单独主体缴存的提存金确认为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与设定提存计划的区分取决于计划的主要条款和条件所包含的经济实质。

 

参考2015年中国建筑年报内容:某集团离职后福利主要是为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年金缴费,以及为特定员工提供的补充退休福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年金缴费属于设定提存计划,补充退休福利属于设定受益计划。年金采用设定提存计划补充退休福利属于设定受益计划。另有一种说法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当中的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等其他扣除属于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三级,按设定受益计划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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