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6号公告解读:近年影响最广泛的一个税收文件

来源:金旭红 作者:赵捷 人气: 时间:2017-06-01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了《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公告虽然只有短短的两条,但其中第一条对纳税人可能产生的影响之广泛应该得到纳税人足够的重视。笔者对 16号公告 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简要分析: 1 、 1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告虽然只有短短的两条,但其中第一条对纳税人可能产生的影响之广泛应该得到纳税人足够的重视。笔者对16号公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简要分析:

 

116号公告的影响对象:所有企业纳税人,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216号公告核心内容:企业纳税人自2017年7月1日起(笔者理解应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下同),作为货物或服务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开票方未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此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3、上位法规定: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其实早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中就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这次16号公告是对国税发〔2008〕80号的补充和完善。

 

4、少数本就规范操作的纳税人:实务操作中,绝大多数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早已要求销售方开具抬头为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但对“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未引起足够重视。少部分规范的企业纳税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销售方向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所有栏目填写齐全(当然包括“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还引起开票方的反感,认为其吹毛求疵,16号公告的出台对这少部分企业纳税人肯定是有利,以后说服卖家就有理由了。

 

5、绝大多数纳税人:但是,绝大多数纳税人以前在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仅仅强调卖家要按照国税发〔2008〕80号的规定在发票上填写付款方全称,对“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等栏次未作要求,对于这绝大多数纳税人而言,16号公告的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

 

6、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形:在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形仍然相当普遍,具体包括: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服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住宿和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除外),小规模纳税人数量相当庞大;

(2)销售增值税免税货物或服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除外),免税货物或服务范围广泛

(3)销售简易计税办法的货物或服务且依法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销售适用3%税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的旧固定资产,

(4)销售实行差额征税的货物或服务且依法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旅游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等。

 

7、具体影响:

 

(1)所得税:按照16号公告及其官方解读的意思,自2017年7月1日起开票方在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未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纳税人取得该普通发票对应的支出,不得作为计税基础,即对应支出形成的费用、资产成本、折旧、摊销等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增值税-差额征税: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共有20多项可实施差额征税,比如前面提及的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旅游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等等,对于可扣除的项目往往都会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实施差额征税的纳税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方未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得此发票的纳税人发生的对应支出不得作为扣除项目抵减销售额。

 

(3)增值税-购买免税农产品: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生产销售应税货物的企业纳税人,凭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或者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如果这部分纳税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方未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得发票的纳税人将失去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

 

对于已经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例如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及其他试点纳税人,第16号公告是否影响其抵扣进项税额目前不甚明朗,但我们依然建议此类纳税人应按16号公告的要求取得发票;否则,即使增值税不受影响,在企业所得税上也面临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8、企业采取应对措施:建议企业采取以下措施应对16号公告可能给公司造成的影响:

(1)财务部门将16号公告的核心内容及对企业纳税产生的影响作为重要事项向公司管理层汇报,提请公司管理层重视;

(2)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每一位员工,特别是所有参与采购的部门和人员都应知晓和领会16号公告的内容和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3)采取措施通知上游供应商从现在开始要按16号公告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财务部门对2017年7月1日起开具的普通发票凡是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为空白或者错误数字的,均应拒绝付款,并将发票退回,由开票方重新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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