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调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对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进行了重新调整。新政策对服装生产企业是一个绝对的利好消息,对我国服装产业提升品牌、开拓国际市场必然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对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进行了重新调整。新政策对服装生产企业是一个绝对的利好消息,对我国服装产业提升品牌、开拓国际市场必然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10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广告费的扣除标准经历了以下几个除段:

  第一阶段:2000年以前,广告费的扣除没有标准,那时企业的广告支出基本是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据实扣除,从而形成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个漏洞。成为一部分企业少缴税款的一种途径。

  第二阶段:国家为堵塞广告费税前扣除管理的漏洞,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广告费的扣除进行了整体的规范和界定。其中第六章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

  第四十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阶段:对特殊行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进行各别调整,到目前为止共进行了三次。

  第一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对部分行业的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作以下调整: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二、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三、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第二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第三次:就是这次对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

  这次对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对于服装生产企业来说,可发说是一场及时雨,服装生产业可以说是适合我国生产力水平的一个大产业。也是中国在入世谈判中争论最激烈的产业之一,是当前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对安排劳动力就业有着特殊的贡献。同时也是引发贸易争端的导火索。因中国目前的劳动力成本低,出口服装档次也比较低。因而格也相对比较低。从而往往被进口国的服装生产企业指为倾销。从而被征收高额的关税或者配额进口。服装的品质和价格成了中国服装出口的一个拦路虎。其实,中国服装生产的工艺水平和技术能力并不低,国际很多知名品牌的服装都产自中国,但只能贴人家的商标。我们的生产者中能挣一个加工费,大头被外国人拿走了。

  为什么呢?就是因为我们没有自己的知名品牌。而税收政策中,对广告扣除标准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产服装企业提升品牌的能力。因为,服装行业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消费品,有它自身的特殊性。除了自身的设计能力、生产水平外,广告宣传也是提升品牌的必要的工具之一,而且可以说是十分必要的工具。这次对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调高,可以说为服装业提升自己的品牌准备了适宜的税收环境。必将促进中国服装品牌的提升,促进中国服装进军国际市场,也将有利于减少因低端服装出口而引发的贸易争端。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