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7-06
摘要:新税务机构要统筹做好税务登记的确认、变更、注销和停复业等工作,实现税务登记事项“一窗办理”,内部信息共享共用。对当期有任一税种申报记录的纳税人,新税务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对纳税人在原国税、地税机关户籍管理状态不一致的,新税务机构应当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按规定处理,保持同一纳税人状态的一致性。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07-06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要求,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至“三定”规定落实到位前的改革过渡期,原国税、地税机关按原有职责协同办理税费征管业务,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执法和服务,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和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确保不断提升纳税人的办税体验。现就做好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税费征管业务衔接

  (一)表证单书及印章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等印章及业务专用印章由本级税务局按规定刻制,原印章由本单位封存。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按照税务总局规定,对过渡期间正文中仍出现“国税”“地税”字样的表证单书,新税务机构应在办税服务厅予以张贴,以告知纳税人该表证单书的合法性。

  (二)纳税人户籍管理

  新税务机构要统筹做好税务登记的确认、变更、注销和停复业等工作,实现税务登记事项“一窗办理”,内部信息共享共用。对当期有任一税种申报记录的纳税人,新税务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对纳税人在原国税、地税机关户籍管理状态不一致的,新税务机构应当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按规定处理,保持同一纳税人状态的一致性。

  (三)欠税公告

  在“三定”规定落实到位前,欠税确认工作仍由原国税、地税机关按原有职责协同办理。新税务机构在发布欠税公告前,应当按户对纳税人所有税种欠税信息进行归集,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对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四)风险统筹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风险管理部门应加强风险任务扎口管理,统筹风险管理任务安排,拟定过渡期工作安排,有序开展风险任务的推送和应对工作。按照税务总局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减少税务检查的工作要求,重新修订规范并减少税务检查的制度,统筹开展进户执法,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五)税务稽查未结案件处理

  原国税、地税稽查机构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新的税务稽查机构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其他各自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新的税务稽查机构原则上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

  (六)执法标准

  根据机构改革和税收征管实际,市局将修订《税务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裁量基准》,统一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流程,对于按规定应当由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进行行政处罚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新税务机构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同一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定额核定依据不一致的,新税务机构应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和有利于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的原则办理。

  (七)委托代征

  原国税、地税机关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需要调整的由新税务机构按规定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原国税、地税机关相互委托代征的事项,内部操作按照原工作流程办理,税收票证、发票、税控设备领用方式不变。

  (八)重点税源网上申报管理

  重点税源监控报表网上申报对象和工作流程保持不变。市局将原国税、地税网上税务局中重点税源网上申报系统入口统一为一个入口,同时明确内部报表审核和咨询服务的职责分工及人员安排,做好重点税源监控报表管理的衔接工作。

  (九)会统核算

  过渡期间,新税务机构按原国税、地税机关会计主体进行核算并生成报表,但应以新税务机构统一对外提供数据。新税务机构向市局报送报表时,同时报送原国税、地税机关和新税务机构报表。

  (十)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变更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应按照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81号文件印发)及时办理账户变更等手续。

  (十一)发票、税收票证管理

  挂牌前已由市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新税务机构应对现有存量发票、税收票证进行清理摸底,做好发票、税收票证的存量调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印制发票、税收票证,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和税收票证式样。新的发票监制章由市局在启用前对外公告,新的税收票证式样由税务总局统一明确。

  二、优化纳税人办税体验

  (十二)办税统一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实现“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市局对网上办税系统进行了升级,各新税务机构要合理配置增值税发票、自助办税、咨询引导等设施,最大限度发挥现有资源效能,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

  (十三)资料报送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市局统一以上事项资料的报送,统一前台一个部门受理、后台业务流转的具体操作流程。

  (十四)实名办税

  市局于2018年6月15日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统一了本市实名办税范围、流程及验证手段等。新税务机构要严格按文件要求落实,保证实名办税互认,纳税人实名信息采集“只要办一次”,避免重复采集和重复验证。

  (十五)限时办理

  新税务机构要严格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时限“零超时”要求,对承接的原国税、地税机关受理的非即办事项应按时办结,确保整体办理时限不超过法定办结时限。在“三定”规定落实到位前,办理流程仍由原国税、地税机关按原有职责协同办理。

  (十六)法律救济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涉及原国税、地税机关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继。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新税务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等案件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确保衔接顺畅、运转有序,不得推诿懈怠。

  三、加强信息系统运行保障

  (十七)系统配置

  市局按照税务总局下发的配置标准和时间节点要求,做好金税三期工程核心征管子系统配置升级工作,保证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征管业务顺利衔接,新税务机构应配合市局做好调整和测试。

  (十八)运行维护

  过渡期内,市局按照原有的运维管理体系和统一的网络安全管理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做好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数据中心基础设施管理和网络安全管理,保障系统的稳定运行。同时做好计算存储资源优化调配等工作,强化网络安全设备优化调整、广域网安全防护、终端病毒防护等工作。新税务机构要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清理不必要账号,确保税收数据安全可控。

  四、工作要求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过渡期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要结合本地实际,组建专门工作团队,对过渡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建立督促落实工作机制,保障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

  (二十)明确职责分工

  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各负其责,同向发力,狠抓落实,确保纳税人办税顺畅,税收征管业务统一、优化、协同、高效运转。新税务机构要按工作职责明确部门分工,细化分解各项改革任务,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扎实细致地做好过渡期内各项征管业务工作。

  (二十一)做好外部协调

  市局各部门要按照分工继续加强与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海关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新税务机构挂牌后需要与外部门协作的三方协议、多证合一、国库对账、出口退税等业务事项的衔接和解释工作。

  (二十二)做好相关税收事项的公告和宣传

  新税务机构挂牌时,应对办税服务场所、服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及相关涉税事项进行公告,通过办税服务厅、网上税务局、税务网站、微信、微博等多种渠道逐户告知纳税人。要加强对改革过渡期税收征管业务事项安排的宣传解读,引导纳税人充分享受税务机构改革带来的办税便利。

  新税务机构在征管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市局请示、报告。

  附件1.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分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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