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可以这样胡来?对企业搞混合双打?

来源:刘永生 王越 作者:刘永生 王越 人气: 时间:2017-01-23
摘要:某群友说了这么一件事, 我们地方税务查印花税是这样的,每月按120%的销售额在缴纳,税名是购销合同印花税,到年底又自查印花税,说购入的印花税也要全额缴纳。 听完后,我有点石化了, 印花税的征收方式两种,一种核定征收,一种按合同、凭证等载体征收,

某群友说了这么一件事,“我们地方税务查印花税是这样的,每月按120%的销售额在缴纳,税名是购销合同印花税,到年底又自查印花税,说购入的印花税也要全额缴纳。”

听完后,我有点石化了,

印花税的征收方式两种,一种核定征收,一种按合同、凭证等载体征收,但从来没听说过一方面按计算公式对销售额核定征收,一方面又要对购入合同所载金额征收这种第三种方式!

为什么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明白没?搞核定征收的前提就是不再认可按应税凭证所载金额征税。怎么能前脚说你的凭证我不采信,我按会计帐薄记载收入核定征收印花税,又说你的购进合同是可以采信的,所以还要按购进合同所载金额征印花税?岂不是自相矛盾吗!!!!!!

至于说购销合同核定为什么只用销售收入金额,这有几点,一是有些地方核定时是按购进金额+销售金额核定的,二是大部分地方税务局认为按销售收入核定直接有会计记载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数字,但购进的科目却有许多,比如进了固定资产,进了库存商品,进了研发费用,核定起来让企业交税非常困难,那就只核收入,比如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青岛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购销合同 (一)工业企业:工业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二)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80%核定征收。

为了帮助这位群友避免交这些不应当交的税,我费尽心力查些各地税收规范性文件给你作为武器吧!

苏地税函〔2004〕52号:纳税人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关于核定征收的有关情形或者违反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核定纳税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并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纳税人也可申请核定征收印花税,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核定征收印花税申请审批表》,经审核批准后即可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如其纳入核定征收印花税范围的部分应税凭证已完税的,已缴税款应在核定征收的应纳税额中予以扣除。

沈地税综〔2000〕123号 关于商业企业发生的购人固定资产(汽车)行为,其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问题。企业购人商品(如:汽车)是一种购销行为。对按凭证征收印花税的商业企业,应按合同标的金额,依万分之三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对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核定征收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商业企业(沈地税发(1996)090号文件规定),不再缴纳印花税

其实几年前我在市局政策法规处时,企业也提出异议,经与税政处沟通,最后也没有收。往事如烟啊,如今浪迹天涯,四海为家,敢不努力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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