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7-05
摘要: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助推赣南苏区振兴发展,我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一览表》,现予以发布,附征率标准从2018年7月1日(按税款所属期计算)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2018-07-05

  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助推赣南苏区振兴发展,我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一览表》,现予以发布,附征率标准从2018年7月1日(按税款所属期计算)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一览表》

税        目 附征率 税     目 附征率
交通运输业 客运、货物运输 1.5% 商业销售 0.5%
装卸、搬运 1.0% 汽油、柴油、机油(加油站) 0.5%
娱乐业 歌厅、舞厅、酒巴、茶艺、游戏、网吧、其它 5.0% 电力 3.0%
服务业 美容、美发、按摩、沐足 4.0% 印刷 3.0%
医疗 1.0% 砖瓦 2.0%
其他服务业 2.0% 加工、修理、修配 1.5%
    文化体育业 1.0% 竹木家具加工、销售业 1.5%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3.75% 矿产品开采加工 1.5%
其中
    
普通标准住房转让 1.0% 水泥制品 1.0%
非普通标准住房转让 2.0%
     财产租赁所得 1.5%  
 
 
     其他行业 2.0%  
 
 
     劳务报酬所得 能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除费用计征的,不适用附征率,按法定税率计征。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一览表》的政策解读

  为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充分发挥税收职能,助推赣南苏区振兴发展,我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执行,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适应经济形势变化和税收政策调整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对我市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进行发布。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及背景,我局对交通运输业、娱乐业、服务业、文化体育业、财产转让所得等税目制定了《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一览表》予以发布,附征率标准从2018年7月1日(按税款所属期计算)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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