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甲供材”的幸福和不安在营改增前后发生

来源:第三只眼 作者:第三只眼 人气: 时间:2016-04-29
摘要:前天看到一个微信,说千万别误解了营改增中的甲供材,还是会有的 !! 引用了总局的培训案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小编吓一跳,于是就找了找相关的内容以看究竟 ! 总局的培训内容摘录如下: 明确甲供材不作为建筑企业的税基。在建筑工程中,出于质量控制的考虑,

前天看到一个微信,说千万别误解了营改增中的“甲供材”,还是会有的!! 引用了总局的培训案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小编吓一跳,于是就找了找相关的内容以看究竟!

总局的培训内容摘录如下:

明确甲供材不作为建筑企业的税基。在建筑工程中,出于质量控制的考虑,甲方一般会自行采购主要建筑材料,也就是俗称的甲供材。目前,甲供材主要有两种模式:

第一,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比如,工程款1000 万,甲方实际支付600 万,剩余400 万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第二,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比如,工程款600 万,甲供材400 万)。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不论哪一种模式,建筑企业都要按照1000 万计算缴纳营业税。

从增值税的角度看,其实甲供材并没有特殊性。对第一种模式,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甲方征税后,建筑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对第二种模式,甲供材与建筑企业无关,建筑企业仅需就实际取得的工程款600 万计提销项税额即可。

但是,由于甲供材属于现行营业税的税基,前期行业普遍关注营改增后甲供材的处理。焦点主要在于第二种模式下,建筑企业无法取得甲供材的进项税,一旦按照工程款和甲供材的全额计提销项税,税负将大幅度提高。此前我们也就甲供材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但为了进一步化解业内担心,我们将在针对税务机关的营改增业务培训,以及针对纳税人的营改增纳税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中明确,第二种模式下建筑企业的计税依据中不包括甲供材。

第三只眼的分析

吓人之处在于人家基本上明确甲供材不再是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了,至于举例中的事项,那是抵债卖材料,不是说移交给建安企业去安装,此时的甲供材,是基于一个交易产生的,而不是“硬安装”上去的,这是关键之处,所以看来,也不是很吓人,只要明确甲供材不是结算的金额,谁没事这么折腾啊。

所以写文章,现在的微信时兴大字报式的说法,折腾人呢。

甲供材让地税部门不再纠结,但可能有心结

比如有一个工程,是老项目,20164月结算了1000万元的营业税的收入,20166月预计结算5000万元,那问题来了,1000万元对应的甲供材,我们还要计入营业税的收入税基,我们还要征税的,过来聊一下哈! 是将全部甲供材全部拿来还是按照比例计算(如果甲供材都基本上采购了),这会让我们的地税同志心有千千结:如何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呢?

如果从合理的角度,那就按比例更合理了,但是有的公司在筹划营改增前后的事了:

一是尽量早开具发票,这不是撞甲供材吗,如果有不要筹划反了;

二是尽量晚结算,全给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计缴增值税,一分甲供材都不留,这个要看证据的;

三是就应对地税的甲供材,探讨哪些是设备组成,哪些是材料,反正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就扯一下吧。

所以过渡时点的甲供材是一个要么产生营业税,也么营业税消失的一个事。

跨县(市)施工地的地税机关不再“威力”大了

原来营业税的规定是在施工地税务机关全纳营业税并开具营业税发票,现在呢,如果是机构纳税人,则基本上不用在施工地税务机关“费力气”代开发票了,相当于开具发票的事情变的轻松了,不然施工地税务机关很可能因甲供材制约开具发票的事,让双方都难受。

当然原来有的单位,没有处理甲供材,迷迷糊糊的开具完收钱的发票就“溜”了,甲供材也没有人去查的清楚了,这也是过去征管中无法严格实施的一个问题所在。

增值税,终于不再让企业收不到钱还要计税的这个“规则”消失了,也不失为一种进步,也消除了很多的争议,很好的落实了李总理的减税“要求”,不然真可能仍延续“堵”税收漏洞的规则中过渡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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