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人社发[2020]32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2-05
摘要: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办理上述期间相关业务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仍未办理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欠费之日起征收滞纳金。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人社发[2020]32号         2020-2-5

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省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疫情防控期间,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保险费征收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我省城镇用人单位提供“不见面”服务,引导用人单位通过线上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这段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办理上述期间相关业务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仍未办理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欠费之日起征收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相应放宽,未能及时参保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缴费业务。

  疫情解除时间根据国家部署,另行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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