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在线访谈(天津市)

来源:天津税务 作者:天津税务 人气: 时间:2019-01-09
摘要: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子女年满3岁到小学入学前,也可以参照此标准进行扣除。

  2019年1月9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负责人将通过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就广大纳税人关心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在线回答网友提问,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网友参加。

  主题:个人所得税改革在线访谈

  时间:2019年1月9日14:30-16:00

  嘉宾:戴鑫 天津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副处长;杨瑾 天津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三级主任科员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本次访谈马上开始。

  [主持人]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从1月1号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在我市与全国各地同步全面落地。纳税人在每月5000元“起征点”基础上,还将享受到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带来的减税利好。那么,个人所得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究竟怎么扣?如何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正确录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推进这一政策更好落地,还应从哪些方面着力?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戴鑫副处长和杨瑾同志,请两位就大家关心的个税改革工作与在线网友互动交流,欢迎广大网友的关注和参与。欢迎两位。

  [戴鑫] 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愿意就个税改革工作与在线网友互动交流。

  [主持人] 好,现已有网友提出问题。

  1.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征管配套办法已于今年1月1号全面实施。我国首次设立的专项附加扣除,是这次个税改革的突出亮点。那么,戴处长,6项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指的是哪几项?

  [戴鑫]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2.目前,教育支出是老百姓生活中比较重要的一项支出,这项支出关系群众受教育程度和国家教育及科技事业的发展。子女教育和继续教育支出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有一些家庭是两个孩子,这些家庭又如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请结合实际,举例说明。

  [戴鑫]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子女年满3岁到小学入学前,也可以参照此标准进行扣除。您一个孩子在读小学,另一个在读幼儿园小班的孩子,如果年满3岁了,那么您两个孩子就可以每月共扣除2000元的子女教育支出。

  [戴鑫]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进行扣除;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由纳税人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3.个人所得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中,为何会有两个“住房”方面的扣除?如果纳税人购买的是首套住房,住房贷款利息是否扣除?具体如何扣除?夫妻双方能否分别扣除?请结合实际,举例说明。

  [戴鑫] 实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综合考虑了纳税人支出的差异性,税收调节更加精准、靶向更加聚焦,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同时聚焦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百姓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有利于推动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老有所养。

  [戴鑫]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戴鑫] 如果您购买的住房享受了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每个月所支付的贷款利息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在贷款人名下进行扣除。

  4.大病医疗方面和扣除额如何确定?需要注意什么?据网友反映,有些单位让职工填写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表格中,扣除项只有5项。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杨瑾]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杨瑾] 在这6项专项附加扣除中,大病医疗支出在年底才能算出一年到底花费了多少医药费,所以要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才能扣除。

  5.赡养老人费用扣除方面,又如何体现对传统优秀文化的弘扬?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杨瑾]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杨瑾] 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不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6.纳税人从什么时点开始可以享受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各项扣除的享受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戴鑫]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不同扣除项目,可以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戴鑫] 子女教育。在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在学历教育阶段,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戴鑫] 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注意:以上两项教育类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戴鑫] 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自2019年1月起享受扣除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戴鑫] 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新个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对于新税法施行前已经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从2019年1月1日起发放工资薪金的当月开始享受。

  7.纳税人要享受上述6项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怎么办理?是个人申报还是通过单位申报?是否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何对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如何避免信息造假的出现?

  [戴鑫] 纳税人要享受6项专项附加扣除怎么办理?实际上归纳起来就是三步:一是对条件,二是报信息,三是留资料。

  [戴鑫] 对条件。就是将自己的个人情况与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对照一下,看看自己是否符合扣除的条件,符合几项。

  [戴鑫] 报信息。无论您是选择在扣缴单位发工资时享受扣除,还是选择在次年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都仅需填写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即可。具体填报方式有四种,供大家任意选择:一是下载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填写,二是登录各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填写,三是填写电子信息表,四是填写纸质信息表。电子和纸质信息表都可以在税务局网站上下载。其中,选择在扣缴单位办理扣除的,可以直接将纸质或者电子表提交给扣缴单位财务或者人力资源部门,也可以通过手机APP或网页填写后选择推送给扣缴单位,这样单位每月发工资时就可以给您办理扣除,您就可以享受了。如果您想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可以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后办理退税。

  [戴鑫] 留资料。专扣办法中规定了部分扣除项目需要纳税人留存必备资料,这个主要是为了界定好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倡导大家共同维护诚信社会。大家可能会有疑问,不是说可以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来校验吗?为什么还要每个人留存资料呢?主要是因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在我国还是首次实施,各方信息共享还需要一个逐步健全完善的过程。我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需要大家留存的资料会越来越少。

  [戴鑫] 在这里,我想特别说明几点:第一,留存资料不需要提交,申报时既不需要给税务机关,也不需要给扣缴单位。第二,并不是所有项目都需要留存资料,比如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因为教育部门的信息比较全面,所以大家不用留资料。第三,留存资料多数都是在发生相关事项时产生的,不需要大家再额外单独准备资料,比如住房贷款合同,申请房贷时肯定人人都要签的,即使税务局不要求,大家也需要自己留着的。第四,税务部门事后核验时,凡是能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核对上的,不需要找纳税人查阅留存资料。但是如果部门信息核对不上,我们就会找纳税人核对,希望大家也能够支持和配合,这也是为了保障大家充分享受政策优惠。

  8.个税APP系统如何下载注册?怎样通过APP录入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杨瑾] 第一步,实名注册税务机关已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发布远程办税端,远程办税端,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和各省电子局网站。大家只需要下载这些远程办税端“个人所得税”APP,通过实名注册,获取登录用户名和密码,进入软件操作界面,就可以看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填报界面了。

  [杨瑾] 第二步,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当您完成“个人所得税”APP实名注册后,您可以按照如下步骤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1.首页选择“我要申报专项附加扣除”2.填写或确认基本信息3.填写专项扣除信息4.填写其他信息

  [杨瑾] 第三步,选择申报方式并提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方式包括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1.纳税人选择申报方式为“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则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信息,在年度自行申报时才能享受扣除,扣缴单位无法获取到该种申报方式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2.纳税人选择申报方式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则单位在使用扣缴端软件时,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选择需要同步的专项项目,点击【更新】,可以获取选择企业扣缴申报的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这种方式下,纳税人可以在预扣预缴期间享受扣除。

  9.申报办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什么?有哪些提示带给大家?

  [杨瑾] 一是填报专扣信息,第一次需要大家填写完整,便于及时享受;以后月份、年度享受时,就不需要再填了。年末时如果无变化的,确认一下就可以了,有变化的,把变化点更改一下就行,手续将大大减化。二是在这6项专项附加扣除中,大病医疗支出在年底才能算出一年到底花费了多少医药费,所以要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才能扣除。不过,我们真心希望没有纳税人享受这项扣除,大家都健健康康、平平安安的。三是请大家放心,税法和专扣办法已经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和扣缴单位都必须做好信息保密工作,我们有责任保护好纳税人的隐私。

  10.个税起征点提高后,有些市民每月就不用交税了,这是否意味着就开不了完税证明了?

  [戴鑫] 这个问题涉及到了两方面内容,一是完税证明;二是开具内容。

  [戴鑫] 一、为适应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和落实国务院减证便民的需要,税务总局对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进行了调整,将纳税人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了《纳税记录》。对于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前的个人所得税缴税情况,税务机关暂时仍然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其开具式样、开具内容均保持不变。

  [戴鑫] 二、考虑到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相当一部分人将享受到改革红利,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我们在《纳税记录》都将进行全面反映。

  11.税务机关如何贯彻执行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下一步将开展哪些工作?

  [戴鑫]专项扣除办法》发布后,我们认真研究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配套文件,结合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情况,迅速行动,确保这些政策规定及时准确落地,使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今年1月起如期享受附加扣除。

  [戴鑫] 为贯彻落实好《专项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在内部进行了工作部署,并提出了一系列工作要求,包括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培训,特别是对1月上半月发薪单位培训,扣缴软件系统调试和硬件准备,纳税人宣传辅导以及办税厅职责配置等,进行了紧张全面有序的动员准备。目前,我局已对全市54000多户有税扣缴义务人进行了全面培训,并深入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开展面对面培训1820多场次,培训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近40万人次,已收集到纳税人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申请表25万余份,正在按要求导入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总体看,能够确保《专项扣除办法》1月起在我市平稳落实,使纳税人及时享受个税改革成果。

  [戴鑫] 税务机关下一阶段将继续加强对扣缴单位和自然人的辅导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上门辅导等多种方式搞好政策宣传解读;统筹好税收征管信息资源,做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的应用普及;创新举措搞好纳税服务,指导扣缴义务人做好扣缴信息采集,辅导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填报扣除信息;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优化服务的同时,加强事后抽查,防止虚假抵扣申请。

  [戴鑫] 与相关部门共同推进以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内部联动、社会协同的税收共治格局。与公安、卫生健康、民政、外交、法院、教育、人社、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强化对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真实性的比对。积极推进自然人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强化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完善纳税信用跨部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主动向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推送失信信息,视违法情节实施联合惩戒,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戴鑫] 加强宣传引导,确保《专项扣除办法》平稳有序推进。动员主流媒体加强宣传,既要讲清申请专项附加扣除的权利,又要宣传违规扣除的后果,引导自然人和扣缴义务人如实申报,真实准确填写专项扣除信息,自觉防止道德风险和廉政风险发生。

  12.扣缴义务人如何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申报?

  [戴鑫]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税前扣除并代扣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发现纳税人提供信息有误,应当提醒纳税人及时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

  13.对于虚假申报骗取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部门将如何处理?

  [杨瑾] 对于六个专项附加扣除,税务部门本着方便纳税人享受扣除和减税的原则,采取“纳税人申报就能扣除,预缴环节就能享受,证明材料自行留存,税务机关事后抽查”的税收征管方式,主要采取事后抽查方式对纳税人附加扣除申报进行检查和纠正。

  [杨瑾] 所谓“事后抽查”,指的是以纳税人提供的申报信息按照一定比例作为专项附加扣除的抽查依据。对于报送虚假信息骗取专项附加扣除的,依法追缴税款。其中,在预扣预缴环节发现的,提醒纠正并告知扣缴义务人;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发现的,依法进行处罚,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纳税信用联合惩戒。

  14.2019年以后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戴鑫]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5.企业有外籍员工符合居民个人条件之后,原外籍个人补贴优惠政策是否能继续适用?和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能否同时适用?

  [戴鑫]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戴鑫]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6.老师您好,能不能明确一下我们手里有的房地产权证书是属于专项附加扣除表中房产所有权证书还是不动产权证,我们有的房屋证书不能确认在哪个选项填写?能否有个明确范围?另外非居民个人在今年19年是按照新税法纳税年度的要求从2019年重新计算吗?直到在中国境内居住到19年的7月才能满183天后,才能按照居民个人申报吗?

  [戴鑫] 选择“不动产权证”即可。房屋证书类型可选项为下拉项选择,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预售合同”,您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填写。居民纳税人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对于预计当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能够到达居民纳税人条件的,可以在预扣时按照居民纳税人综合所得累计预扣方法进行预扣预缴。

  17.请问:如我选择按原天津市政策,还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据实抵扣个税,而不选择新政定额1000元扣除,会不会出现本年度中途原有政策停止执行的风险?导致我两头都落空?

  [戴鑫]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扣,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18.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我住的公产房,请问能够享受租金扣除吗?再有如果我是公积金贷款,但是我们咨询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说贷款利率都是一样的,请问如何适用政策?公积金贷款利息如何判断是否为首套?租入公租房能享受租金扣除吗?

  [戴鑫] 纳税人承租公产房问题,情况比较特殊,我们已经将相关问题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需等待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请您耐心等待,我们将第一时间将明确后的口径予以公布。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手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可以咨询贷款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是否首套贷款。我们了解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银行在首套贷款认定中存在一定困难,我们也已经将相关问题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需等待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

  19.关于之前的公积金利息抵扣是否还能执行?

  [杨瑾] 暂时可以继续执行。

  20.我在天津的分公司上班,但是是和北京的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北京的总公司发工资,在天津没有自有住房是租房住,我在天津能享受到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么?

  [杨瑾] 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在主要工作地点没有住房,且本人及配偶未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的,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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