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介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2-24
摘要:我国的个税改革新增了6项专项附加扣除,这6项减税红利,不仅事关老百姓的孩子、房子、老人,而且很复杂,到明年一月一日实施也只有一个星期了。 记者24日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就此进行了答记者问,就各种操作中的难点予以了官方释疑。 问:在这么短的时间里,

  袭艳春:

  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近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正式对外发布,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女士和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女士,请她们为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提问。出席今天吹风会的还有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先生,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罗天舒先生。

  下面,先请程丽华女士做介绍。

  程丽华:

  各位媒体的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专项附加扣除是这次个税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税法修正案通过以后不久,国务院就召开了专题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了专门的部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大病医疗、赡养老人等6个专项附加扣除专项小组和综合组,也就是我们说的“6+1”的工作机制,对有关问题作了深入研究,并起草了办法初稿。

  9月中旬,财政部、税务总局布置各地财税部门和专员办,以无方案征求意见的方式,广泛听取了各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的意见。10月上旬,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形成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10月20日-11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我们一共收到了公众的意见是16527条。期间,财政部、税务总局还连续召开了多场座谈会,分别听取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关部门、地方财税部门、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的意见。

  根据各方面意见情况,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程序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名义印发,并向社会公开发布,这个文件已经印发了,大家可能都看到了。

  《办法》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原则和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扣除标准、扣除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文件一共9章32条,为了让人民群众能够切实享受到改革的红利,我们在设计具体制度时,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情况,力求体现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在子女教育方面,纳税人子女从年满3岁开始一直到整个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支出,按照每孩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在继续教育方面,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按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接受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在取得证书的当年按3600元的标准扣除。在大病医疗方面,纳税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的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在每年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在住房贷款利息方面,纳税人或其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在住房租金方面,按所在城市不同,分别按每月800元、1100元、1500元的标准扣除。

  在赡养老人方面,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分摊扣除,但每个人的分摊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

  《办法》是在广泛听取民意、集中民智和充分凝聚各方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的。从公开征求意见到《办法》公布后各方面的反映看,社会各界对《办法》的评价是积极的、正面的,普遍认为专项附加扣除力度之大,超出预期,是一项实实在在的减负政策。

  同时,国务院还公布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我们将会同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全力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要做好信息系统优化和数据共享工作,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使纳税人能够充分、便捷地享受到扣除政策,把好事办好。谢谢。

  袭艳春:

  感谢程丽华女士的介绍,下面进入答问环节。今天来的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主管工作领域非常广泛,今天的发布主题内容非常翔实、丰富。请记者围绕今天的发布主题来提问,其他的问题欢迎大家和两个部门的新闻办随时保持联系。请大家提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之前财政部、税务总局都曾就这个《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征求之后这个办法做了哪些完善?谢谢。

  程丽华:

  《办法》是在广泛听取民意、集中民智和充分凝聚各方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的。刚才我也介绍了,我们征求意见的时间是安排在10月20日-11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征求意见时,我们向公众一共征集了16527条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我们还多次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地方财税部门、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的意见。

  在这里我特别要给大家介绍的一点是,这次的个税修法,包括实施条例的修订,包括6项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制定,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国务院领导还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也充分听取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包括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可以说,我们现在形成的专项附加扣除办法是充分听取了民意,集中了民智,也体现了大家的意愿。

  从征求意见情况看,意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提高扣除标准。这个大家反映的意见比较多,还要进一步提高扣除标准,比如大家提到建议提高大病医疗、住房租金这些方面的扣除标准,建议按照实际赡养老人人数来确定扣除标准。同时提出建议取消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每月分摊额度不超过1000元的限制等,这是关于提高扣除标准。

  二是扩大扣除范围。比如,建议将技工教育明确纳入子女教育扣除范围;建议将大病医疗扣除范围由本人扩大到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建议对夫妻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婚后如何享受房贷利息扣除问题进行明确等。

  此外,还有一些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对《办法》的文字表述提出了很多很好的修改意见。对于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我们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归纳,对一些既有利于体现公平合理性、又具备可操作性的意见,我们在《办法》中作了合理吸收,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将技工教育纳入了子女教育扣除范围。

  二是将大病医疗支出的扣除范围由纳税人本人扩大到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并将扣除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8万元。

  三是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房方按月扣除1000元,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分别扣除500元。

  四是适当提高住房租金扣除标准。将第一档城市的扣除标准由每月1200元提高到1500元;将第二档城市扣除标准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1100元;第三档城市维持800元的标准不变。

  五是对《办法》进行了文字性修改。这些都是吸收了各方面意见的结果,在这里我就不一一列举了,非常感谢大家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综合考虑目前征管配套条件等方面的因素,还有一些意见没有吸收进来。需要说明的是,专项附加扣除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安排,具体情况十分复杂,对税收征管乃至整个政府管理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客观地说,在目前征管及配套条件下,制定一个完全公平合理而又可操作的理想方案困难是比较大的。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我们先建立起基本制度框架,随着各方面配套条件逐步完善,《办法》将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谢谢。

  相关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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