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乎税收实践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岳婷 施志群 武礼斌 人气: 时间:2020-06-18
摘要:【新闻回放】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标志着我国的民事权利保障迎来了一个全新时代。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

  【新闻回放】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标志着我国的民事权利保障迎来了一个全新时代。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根据规定,《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9部民事法律全部废止,统一适用《民法典》。

  《民法典》共84章、1260条,是迄今为止我国条文数最多的一部法律。它不仅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而且真正涵盖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婚姻、物权、继承、合同等,而纳税作为与每一个民事主体密切关联的活动,自然也在它所涉及的范围内。截至目前,关于《民法典》对税收实践的影响,税收法律界人士比较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对个税汇缴申报地选择的影响。今年是我国个税汇缴“元年”,对于自然人个人而言,汇缴中无论补税还是退税,都会涉及向哪个税务机关申报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的相关规定,有任职受雇单位的自然人,其汇缴主管税务机关是没有争议的,而对于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44号公告规定应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但是,《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根据该规定,未来那些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除了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是否也可以选择向“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这就需要税务部门进行研究和明确,为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

  ——对新型收入所得计税的影响。《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就意味着个人的声音可以和肖像权一样,成为个人的私有财产,如果不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这样一来,个人就可以凭借声音获得收入,而有收入就会涉及税收问题。

  其实,实践中已有很多许可声音使用的民事活动,比如高德地图导航中林志玲的声音、郭德纲的声音等。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民法典》的施行,凭借声音获得收入将变得越来越普遍,紧随而来的就会有一系列涉税问题,比如“声音所得”具体该怎样缴税?是按照“财产租赁”缴税,还是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缴税?这两个项目的税率、扣除费用等并不完全一致,自然会给纳税人带来不同影响。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并未专门对此作出规定,有关部门有必要跟进研究,及时出台相关政策,促进“声音市场”更加健康良好发展。在笔者看来,既然《民法典》规定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那么在声音所得的涉税处理上,其实也可以参照肖像权,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纳税担保的影响。《民法典》不但延续了以往应收账款可以质押的规定,而且还对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进行了进一步细化,细分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在此之前,《物权法》仅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质押,并未将“将有的”应收账款列入可以质押的范围。笔者认为,既然《民法典》再次明确应收账款可以质押,并专门对此进行了细化调整,这就将促使质押应收账款在商业实践中变得更加普遍。

  但是,在目前的实践中,税务机关在按照《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确认是否接受纳税人的担保财产时,通常不认可纳税人提供的应收账款。笔者建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应及时对此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更好适应未来担保市场的发展变化。

  ——对合同印花税的影响。《民法典》除了延续《合同法》规定并将《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修改为“中介合同”外,还另外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4种新的合同类型。这种新变化会对税收征管带来影响。比如,我国的印花税只对相关法律中列举的合同类型进行征收,此次《民法典》新增了这4类新型合同,这些新型合同要不要征印花税,税率是多少,需要印花税法及时跟进明确。

  (作者单位: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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