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迫在眉睫!

来源:开心莫小莫 作者:开心莫小莫 人气: 时间:2017-09-02
摘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是2014年5月发布的。三年后,为了与它保持趋同,财政部于2017年7月公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收入准则)。 虽有某些公司即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但中国准则14号的配套指南居然至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是2014年5月发布的。三年后,为了与它保持趋同,财政部于2017年7月公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收入准则”)。

虽有某些公司即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但中国准则14号的配套指南居然至今尚未发布!为了准备即将到来的预审,我忍不住写了这篇文章给小伙伴们扫个盲。

本文适合广大会计专业学生,财务人员和审计人员。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准则,有一些简单的例子和初步判断。由于篇幅关系,假设省略的条件与本文中的判断无明显冲突。

总体思路

我在看新收入准则。明明每个字都认识,但连起来并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怎么办?

看新准则是有方法的!我通常先看例子,然后对照例子来理解准则的具体条款。还有,多和技术部做些讨论,能更深入地理解准则。

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应用“五步法”模型来确定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

第一步:识别合同

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分摊交易价格

第五步:收入确认时点或期间

看起来没毛病。可是,到底改了哪些方面呢?且听我一一道来。

第一步:识别合同

我在分析一个合同,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呢?

第一个问题是:这个合同和新收入准则相关吗?有些合同会产生收入,但应该按其他准则确认收入,比如租赁,保险等。和IFRS9相关合同也不属于新收入准则的范畴。千万不要做无用功哦

合同的五个必要条件

和新收入准则相关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但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合同已被批准,双方承诺将履行各自的义务;

已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明确的支付条款;

具有商业实质;

很可能收回对价。

以上五个条件里,前三项可以很清楚地分辨,但四和五的考量需要管理层的判断:

条件四:什么是商业实质?

通常来说,如果履行合同会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比如风险,时间分布,金额),大概就有商业实质。反之,则可能没有商业实质。

条件五:什么是“很可能收回对价”?

对于和新收入准则相关的合同,管理层评估是否“很可能收回对价”时,只考虑客户的能力和意愿。只有当客户既有能力又有还款意愿的时候,管理层才能估计“很可能”收回对价。如果管理层“自己”愿意降价,应该按照“可变对价”的要求入账(而非以此评估“收回对价”的可能性)。

合同合并

有时候,公司会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和对方订立一揽子交易;或者,订立数份合同时,其中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甚至于,数份合同里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构成了一个“单项履约义务”。当公司有以上这几种情况时,需要将这些合同合并在一起考虑销售收入的确认。

合同变更

公司如果对销售合同进行变更,需要考虑变更的性质。最简单的变更是这样的:

合同变更的例一

公司A与客户B签订销售合同。公司A以人民一百元的单价,销售一百件产品给客户B,货款共计人民币一万元。十天后,公司A交付了八十件产品,并确认了收入共人民币八千元。第二十天(即变更日),双方签订变更合同,除原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之外,公司A以人民币一百元的单价再销售五十件相同的产品给客户B。

第二个例子:如果合同变更后的价格不能反映增加产品的单独售价,而且于变更日,“已转让产品”与“未转让产品”之间可以明确区分,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尚未提供的产品”及“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个例子:如果合同变更后的价格不能反映增加产品的单独售价,而且于变更日,“已转让产品”与“未转让产品”之间不能明确区分的(详见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应当将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产生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计入变更日财务报表。

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

公司提供All-In-One产品,合同上列了一长串商品以及服务。每一种商品和服务都是履约义务吗?

不一定哦。公司提供的All-In-One产品,说穿了包括三种形式: 1) 有形商品, 2) 无形的服务或权利,以及3) 通过“提供重大服务将不同商品整合起来”的组合。需要仔细分析合同和公司惯例,才能知道它们是不是“可明确区分”。

履约义务就是在合同中,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的承诺。比如销售商品,转让使用权,特殊经营许可等。会计师事务所和客户签订的合约里提到的,“完成审计服务并出具审计报告” ,就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履约义务。

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包含两个方面:

首先,它有单独的使用价值。即,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的使用(或与其他易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其次,该服务或商品基于合同是可区分的。

当然啦,除了书面合同里列明的承诺,公司也可能为客户提供一些未列明的服务,比如免费的维修。如果客户有一个合理预期,认为公司会继续提供某项免费服务,该服务可能也是一个可区分的履约义务。另外,可能成为履约义务的还包括公开宣布的政策,以及特定声明等。

电信运营商“办话费流量套餐送手机”的业务,通常包括三个履约义务:卖手机,卖话费和卖流量。为什么可以分开呢?因为:

手机可以单独使用,话费和流量能够令使用者通过对他们的使用而获益--说明它们“本身”是可区分的;

在套餐合同上,这几项内容是分开注明的--说明运营商在合同中做出了可区分的承诺。

不可区分的迹象

如果有以下情况,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就有可能“不可区分”,即,可能不属于分列或单独的履约义务:

由于公司C(或其竞争对手)经常向其他客户销售相同的Input,因此,每一个Input都可以被单独或与其他商品一起使用,“本身”是有价值的。另外,客户D也可以从这些Input中获得经济利益。由上,每一项Input都符合可明确区分的第一个条件--有单独使用价值

由于该合同未满足“可明确区分”的第二个条件,因此公司C需要将所有的Input(商品和服务)合并起来作为一个履约义务。

因为“设计”和“制造样品”高度关联,任何单独的一项对客户来说是无法获益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因此客户也不会只购买其中一项。由于“设计”和“制造样品”不可明确区分,需要被合并起来作为一个履约义务。

根据行业惯例或法规,公司有可能向客户提供一段时间的保证。保证有不同的性质,某些仅保证卖出的商品能够按合同规定正常运行(比如包退,包换),某些则需要公司提供增量服务(比如包修)。

如果客户没有选择权,比如苹果公司对每一个已销售的IPAD都有一年的保修义务。该保修是没有单独售价的,客户无法单独使用这个服务并获得收益。因此它不是一个可区分的服务,应该和原商品一起作为一个履约义务,根据本文的第五步所述方法确认收入。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通常以合同条款为基础,结合以往习惯做法来确定。

除此之外,对交易价格有影响的因素还包括:

可变对价及其限制要求

重大融资成分

非现金对价

应付客户对价等

1. 可变对价及其限制要求

交易中的可变对价的形式很多,包括基于销售收入的收费,折扣,返利,退款,奖励,赔偿或其他类似情况。可变对价的金额可能随着合同签订日之后事项的变化,而产生不可预计的变化。

可变对价的例子

对于可变对价的估计有两种方法:

预期价值:按照可能发生情况及相关可能性计算得出的均值;

最可能发生金额的最佳估计数

在确认可变对价时,有一个重要的限制要求--确认可变对价的金额,不可超过“在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换句话说,合同的交易价格包括“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收入转回的金额,要求公司进行以下分析:

分析由于未来不确定性的事项,所导致的收入转回的风险;

分析一旦该未来不确定的事项发生,收入将转回的数量级。

2. 重大融资成分

新收入准则引出一个较特殊的定义: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时应支付的现金(现销价格)。

有时候,交易价格和“合同对价”的金额是一样的。但有时候,它们之间有差异。例如,如果公司“交付商品或服务”的时点和“收款”的时点有较大的间隔(比如一年以上)时,该差异就会产生。“合同对价”与“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有融资成分,需要在合同期间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例子

供应商E和客户F签署合同,以人民币一万元的金额销售一组机械,并允许客户F分5年还款。如果客户F答应在收到机械的当天还款,销售金额可以下降为人民币八千元。

当然啦,如果实际取得商品控制权和支付时点之间的差异不超过一年,可以忽略重大融资成分的考量。

3. 非现金对价

非现金对价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如果不能可靠估计公允价值,可按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4. 应付客户对价

应付客户对价包括返利,折扣,优惠券等。除非该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能够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应付客户对价应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收入”与“承诺支付对价”孰晚的时点冲减收入。

举例

供应商G向超市H销售货物,并第一次向超市H支付陈列费。

分析:按照惯例,供应商G并不能控制超市H员工布置柜台的行为。另外,陈列柜台的所有权也不会转移给供应商G。因此,供应商G无法通过陈列费控制商品或服务,即,陈列费不属于由超市H向供应商G提供的一项单独的商品或服务。

结论:由于陈列费不是为了取得一个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它应该冲减供应商G对超市H的销售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

应付客户对价需要考虑“没有在合同中列明”,但需要向客户支付的款项。

如果该款项在以前年度曾经支付,且客户有一个合理预期今年仍然会收到它,该款项其实是可变对价的一部分,应该参照可变对价的会计处理。

第四步:分摊交易价格

分摊交易价格时,要考虑各履约义务的公允价值吗

不用不用。考虑各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Stand-Alone Selling Price就可以啦

如果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公司需要在合同生效日,按照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各个单项的履约义务。

第一步:获得单独售价

Stand-Alone Selling price

公司在类似环境下销售该商品给类似客户的价格(即:可观察价格),就是“单独售价”的最佳证据。

第二步:估计单独售价

如果没有单独售价,公司可以按照恰当的方法,估计单独售价。恰当的方法包括: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

市场调整法,根据某商品的市场售价,考虑本企业的成本和毛利等进行恰当的调整后,确定单独售价。

余值法,指“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的单独售价”之后的余值,确定某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仅限于该商品或服务具有高度可变或尚不确定的情况。另外,需先将合同折扣分配到其他履约义务,然后才使用余值法。

使用“余值法”有两个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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