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4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地利李斯特内燃机及测试设备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5-22
摘要:鉴于该技术的引进有助于我国发动机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五)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对奥地利李斯特内燃机及测试设备公司转让上述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地利李斯特内燃机及测试设备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466号        2008-05-22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征奥地利李斯特内燃机及测试设备公司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皖国税发[2008]63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7年8月,奥地利李斯特内燃机及测试设备公司与奇瑞汽车有限公司签订了《奇瑞与AVL李斯特公司开发服务合同》(合同号为:07ATAHY37QRHT2007/AERI0607/F0161a),向奇瑞汽车有限公司提供发动机开发服务技术。鉴于该技术的引进有助于我国发动机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五)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对奥地利李斯特内燃机及测试设备公司转让上述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