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发[2011]190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基金[费]代征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2-31
摘要:省地方税务局基金(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项基金(费)的代征管理工作,拟订具体的征收管理制度和办法。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基金(费)管理部门负责各项基金(费)代征政策与措施的贯彻落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基金[费]代征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赣地税发[2011]190号         2011-12-31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基金(费)代征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基金(费)代征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地方税务系统基金(费)征收和代征(以下统称代征)管理,明确征管职责,防范代征风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由我省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的各项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规程。具体包括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防洪保安资金、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其他经国务院、省人大或省政府授权由地税部门代征的其他基金、费(以下统称“基金〔费〕”)。

  第三条 省地方税务局基金(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项基金(费)的代征管理工作,拟订具体的征收管理制度和办法。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基金(费)管理部门负责各项基金(费)代征政策与措施的贯彻落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基金(费)管理、法规、征管、计财、信息中心等部门应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基金(费)代征工作。

  第四条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和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税费一体化管理原则和规定的征管范围,采用税收征缴方式代征各项基金(费),统一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和财税库银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中,办理税款、基金、费的征收缴库业务。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与各基金(费)业务主管部门(或委托部门)及代征工作相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共同做好宣传、征缴和监管工作;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调,落实好委托国税部门代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工作。

  第二章 登记和费源管理

  第六条 本规程所提的缴费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负有缴纳基金(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本规程所提的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基金(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基金(费)代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缴费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或建筑安装业项目)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由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的基金(费)由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南昌市范围内的中央、省属企业以及在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南昌市范围内的省属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第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将其应缴纳的各项基金(费)视同税种,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对实行电子缴税的缴费人,应在税库银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中增设有关基金(费)的项目内容。

  第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税源普查和设置税收征管台帐的要求,同时进行各项基金(费)的费源普查,设置各项基金(费)征收管理台账。

  第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重点费源监控,对费源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缴费人建立分户档案,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重点费源户应缴、已缴、欠缴等情况。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重点费源监控标准。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基金(费)收入分析,及时掌握收入增减变化情况。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基金(费)收入季度(或年度)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结算时,应将各项基金(费)作为辅导、评估、结算的内容,一并进行。

  在缴费人注销税务登记之前,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对地方各税进行清算的同时,对其各项基金(费)进行清算。

  第三章 申报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受理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的缴费(解缴)申报。

  第十三条 缴费人或扣缴义务人在进行基金(费)申报时,统一使用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

  第十四条 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每月(或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各项基金(费),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不断优化缴费服务,积极推行基金(费)网上申报和电子方式缴费。为方便缴费人,降低征缴成本,鼓励缴费人统一税款与基金(费)的申报、缴纳方式。

  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基金(费)的缴费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缴费方式。

  第四章 征收和缴库管理

  第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代征基金(费)时,应根据缴费人电子、转帐、现金等不同的缴款方式,统一开具相关税收票证作为缴费人的缴款凭证,不再使用其他缴款凭证。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将代收的各项基金(费)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级次及时缴入国库,不得挪用、延压、截留、改变预算级次或缴入其他账户。

  采用转帐方式缴款的,由地税部门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办理缴库;采用现金或POS机刷卡缴款的,地税部门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进行征收,按照税款入库有关规定办理汇总缴库;实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款的,使用《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

  第十八条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基金(费)的,由主管地税机关下达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限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天。同时,从滞纳之日起,对防洪保安资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工会经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对经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或拒不缴纳基金(费),并且数额较大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将有关情况移送同级基金(费)主管部门(或委托部门)进行处理。

  具体移送的标准、期限,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商有关主管部门(或委托部门)后确定。

  第二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对代征基金(费)进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有关会计科目、报表项目进行账务处理和报表编报,准确核算反映基金(费)的应征、已征、欠缴、减免、入库和退库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三税”的纳税人,在核定应纳税款时,应同时核定其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实行核定征收广告业、娱乐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在核定应纳营业税款时,还应同时核定其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五章 减免退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缴费人符合基金(费)减免政策,可以按下列规定申请减征免征:

  (一)因遭受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有困难的,缴费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提出核查意见,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汇总后交由省财政厅审核,报经财政部批准,给予定期或定额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二)企业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困难的,凭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上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在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减、缓缴的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

  (三)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有关基金(费)减免条件的缴费人,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主管地税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第二十三条 缴费人超过应缴费额缴纳的除工会经费以外的基金(费)款,可以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基金(费)款,地税机关及时查实后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缴费人超过应缴费额缴纳工会经费的,由主管地税机关签署意见后,由缴费人向同级地方总工会申请退还。

  经缴费人同意,对多缴的基金(费)可抵顶以后应缴纳的同一项基金(费)。

  第六章 资料文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费)征管资料采取分户管理的方法,纳入到纳税人征管档案(含电子档案);对已实行电子档案管理而取消纸质征管档案的缴费人,不需要单独设置基金(费)征管档案。

  基金(费)征管资料的管理按照《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试行)》(赣地税发[2006]153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基金(费)代征管理中,除限期缴纳通知书和其他需要单独使用的基金(费)代征文书外,统一使用税收征管中的有关表证单书,包括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等。

  基金(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的格式,由各设区市地税局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基金(费)代征文书的送达,参照《税收征管法》文书送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规程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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