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税务筹划——财税[2009]59号文第七条的解读与建议

来源:毕明伟 作者:毕明伟 人气: 时间:2011-06-29
摘要:进入2011年,涉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被追缴税款的案例此起彼伏,各地税务机关大显神通,纷纷创造了当地的史上第一,一旦被盯上,最后的谈判结果无不是企业 心悦诚服 ,主动缴纳税款。 其中不乏股权转让被征缴: 非居民A直接转让居民企业B的股权被征税...

进入2011年,涉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被追缴税款的案例此起彼伏,各地税务机关大显神通,纷纷创造了当地的史上第一,一旦被盯上,最后的谈判结果无不是企业“心悦诚服”,主动缴纳税款。

其中不乏股权转让被征缴:
非居民A直接转让居民企业B的股权被征税;
非居民A通过转让非居民C的股权,从而间接转让居民B的股权被征税;
但是尽管近期案例猛增,应该看到,大量的平价转让,仍然没有被调整纳税;

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第七条:
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毕明伟解读——
对59文涉及中国境、内外的适用于特殊重组的理解:
1、涉及境、内外的重组交易;
2、仅限股权和资产收购2类交易类型;
3、还要满足5+1个条件(第七条的四个条件之一);

只有同时符合以上3点的才可以选择特殊重组,其他的形式的重组(包括同一控制下(关联方)、非同一控制下、转让全在境外发生的任何形式重组(对境内来说是间接转让),转让涉及境内外的债务重组、合并、分立3种形式,都没明确,一概不能选择特殊重组),全部应按公允价值转让,该交税的交税。

作为税务筹划人员,在为企业提供决策方案的时候:
涉及境内外的关联重组或全部在境外的关联重组,只要不能严格靠上特殊重组的3个条件应建议企业:
1、分掉全部留存收益
2、尽量原价评估、原价转让
3、慎做1元转让
4、如果有溢价,要按纳税去筹划考虑

事实上,江苏某市2010年56家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其中52家企业采用原价转让,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企业的选择。

国税函[2009]698号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规定:
七、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九、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非居民企业纳税类型判定表(按顺序区分劳务与非劳务,协定与非协定,常设机构与非常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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