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20]25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政策延期]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6-17
摘要:《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中规定六类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政策延期]

鲁财税[2020]25号        2020-06-17

  税屋提示——依据鲁财税[2021]1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本法规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0号)规定,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中规定六类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6月17日

关于《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支持全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我们起草了《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通知》起草的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我省有关规定,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确有困难的,由县税务部门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最大限度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也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部门执行,有必要对疫情期间困难减免税情形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另外,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通过鼓励减免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房减免租金的精神,明确为租户免租金的出租方对应减免“两税”。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疫情期间困难减免税执行口径。一是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等六类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的,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对其他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明确免租金对应减免“两税”。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对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免租金月份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明确减免税办理流程。一是对困难行业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4月1日开始,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请。二是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并将有关免收租金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三、主要政策依据

  起草《通知》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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