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播菜伙伴的交流中,小编发现这个问题很容易误解、错解,因此开始梳理一些大家关注的要点,来准备2017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 情形一:计提准备金,发生损失的情形 比如某非金融企业2017年计提坏账准备1000万元,当年度发生坏账损失300万元,此时的处理结果是100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坏账损失确定是不是符合税前扣除条件来判断能否税前扣除。
建议:经常发生给纳税人调增了“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准备金的情形,却没有给企业调减坏账损失的扣除,关于这一点,税务服务机构要特别关注。 情形二:收回发生的损失计入坏账准备增加 接上例,若2018年收回200万元!若第二年计提准备的金额是800万元,此时要分两种情形: (1)之前年度税前扣除300万元的情形 之前年度税前扣除了,因此再收回时,如果计入了坏账准备,因为没有进入利润表,所以需要进行调增处理。
(2)之前年度税前未扣除,则相当于是税后核算 再收回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上述两种情形下,计提18年减值准备时,是考虑了坏账准备的余额情形,但是体现出来的结果是调整的利润表的数据,即当年计提=当年利润表的资产减值损失。 情形三:当年收回坏账计入利润表“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虽有准则的指引规定,但是有的企业就是在收回坏账时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的利润表中,这时就需要更谨慎的处理了。 (1)之前年度税前未扣除损失的情形
(2)之前年度税前扣除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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